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讯 (王国勇 徐雯 记者廖世杰)品牌线上推广,本意是为了让品牌借力平台扩大知名度。然而,有的企业却钻起流量指标的空子,合同期内核心数据不达标,一审败诉后竟委托第三方人为“刷”数据,企图用虚假点赞制造履约合格的假象。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安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新媒体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吉安某公司不正当地促成付款条件成就,依法视为条件不成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流量未达标拒付尾款
2024年6月,江西某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下称某品牌公司)与吉安市某公司(下称吉安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吉安某公司为某品牌提供宣传推广服务,项目总价72.7万元,价款分三阶段支付。
合同约定,吉安某公司需在合约期内完成项目清单及服务要求50%,即完成宣传片5个、线下策划活动4次、直播场次150场,并实现整体曝光超1000万、点赞超10万等硬性指标。上述指标经某品牌公司确认后支付30%进度款;整体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尾款。
合同履约过程中,吉安某公司完成了3个品牌宣传片、8个产品品牌宣传片,开展直播370场。随后,吉安某公司以品牌账号累计点赞10万余次、相关话题播放量达1575.2万次,以及一份某品牌公司内部初步考评得分报告为依据,主张项目已达标且完成验收。某品牌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是品牌宣传片自身曝光量,话题播放量不能等同,拒绝支付剩余服务费。
2025年,吉安某公司将某品牌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品牌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50.7万元及逾期利息。
该案经一审查明,合约期内3个品牌宣传片实际曝光量仅3.89万次,点赞量也未超过10万。合同约定的是品牌宣传片与产品宣传片的视频曝光量,并未约定话题播放量。同时,考评得分报告系某品牌公司用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报告,仅能证明评分结果,不能证明某品牌公司已完成最终验收。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吉安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吉安某公司仍坚持已完成的服务内容,并向吉安中院提起上诉。
低迷数据暴涨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吉安某公司向法庭提交平台数据截图作为新证据,称品牌宣传片点赞量已突破10万,合同约定的核心指标已全部完成,某品牌公司应当结清全部尾款。
承办法官核对数据时间节点后发现疑点:3个品牌宣传片在长达一年的服务期内数据持续低迷,却在合同结束九个月后、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出现集中暴涨,增长轨迹完全不符合自然流量渐进式增长的传播规律。
面对客观证据与法官询问,吉安某公司最终承认,其在一审败诉后,委托第三方对合同期内已发布的视频实施批量推流,人为拉升点赞数据,意图以此证明履约达标,扭转诉讼结果。
“合同约定的品牌宣传片考核周期为12个月,服务期满后吉安某公司已无运营推广的合同义务,其委托第三方批量推流,不属于正常履约行为。”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刷数据法院不予认可
服务期已经结束,事后刷出来的流量,能不能算作履约达标?这是本案摆在二审法官面前的核心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吉安某公司推流行为发生在一审败诉之后,服务期早已届满。对进入自然衰减期的视频定向推流,已不属于正常的运营维护;点赞量在推流后短期内集中激增,亦与自然传播规律明显不符。吉安某公司意在以此套取服务费,数据变化系人为干预所致,付款条件依法视为不成就。
此外,针对曝光量的统计口径争议,法院指出,合同解释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合同目的来确定权利义务边界。案涉合同将品牌宣传片、产品宣传片作为独立履约分项分别约定曝光指标,指向对应视频自身的独立传播数据;话题聚合流量包含多主体创作内容,存在重复统计、混杂非推广内容的缺陷,合同亦未约定将话题流量计入曝光量。吉安某公司单方扩大统计口径主张达标,与合同文义、合同目的均不相符。
就验收依据,二审法院明确,案涉得分报告系某品牌公司为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制作的内部初步考评文件,数据来自服务方单方报送、未经实质核验,不能据此推定双方达成验收合意。最终,吉安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