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江西环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震慑惩戒作用,督促固体废物产生、运输、处置单位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动萍乡市排污单位提高生态环保守法水平,守牢生态安全底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现公布一批萍乡市在固体废物领域的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西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9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无人机对城区周边固体废物倾倒情况进行飞检过程中,发现在经开区下柳源某机械租赁公司空置地面堆放有大量呈黑褐色固体块状物质。经现场调查,该物质为固体废物钢渣,系江西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某钢铁有限公司转运至此处暂存,共计22004.10吨,未采取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涉嫌擅自堆放固体废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涉及处置量a≥500吨,应处罚款处置费用的3倍罚款,处置费用为2元/吨,涉及量22004.10吨,处置费用44008.2元,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执法领域“智慧监管”的典型示范,通过无人机飞检精准锁定隐蔽的违法堆放行为,充分展示了科技赋能环境执法的实战成效。同时,本案涉及的固体废物钢渣堆放量高达2.2万余吨,时间跨度长、规模大,暴露出部分固废综合利用企业“重利用、轻管理”的突出问题——将原材料性质的固体废物长期露天堆放,实质上构成了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企业应当清醒认识到,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义务贯穿“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链条,任何环节的缺位都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运用“人防+技防”的监管模式,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案例二 江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6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约2吨固体废物废旧锂电池露天堆放在厂区外空置地面上,未采取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违反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涉嫌擅自堆放固体废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鉴于该公司擅自堆放固体废物废旧锂电池2吨,处置费用为450元(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暴露出部分企业虽然在生产经营中持有完备的环保审批手续,但在日常固体废物管理上仍存在麻痹大意思想,认为露天堆放“暂时性存放”不构成违法。废旧锂电池属于高环境风险废物,其含有的重金属和电解液一旦渗漏,将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长期污染。企业应牢固树立“全过程管理”意识,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每个环节都必须依法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切莫因一时便利付出高昂代价。
案例三 萍乡市废渣处理厂(普通合伙)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扬散、流失、渗漏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9日,萍乡市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两个工棚分别堆存了硅渣和云石粉,厂区内空地露天堆存了脱硫石膏、铁粉、石灰渣、脱硫剂共计4705.43吨。堆放场所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违反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四章第七项,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警示所有产废单位,“三防”措施是工业固废贮存的刚性法定红线,不因未造成实质污染后果而免除违法责任。涉事企业作为专业废渣处理单位,却在贮存环节失管,暴露了“重经营轻过程”的合规短板。该案严格按照《固废法》及地方裁量基准处以30万元罚款,体现了执法“零容忍”与裁量透明化的双重导向。企业须将环保合规贯穿固废全链条,杜绝侥幸心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案例四 江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6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经查,该公司年产生危险废物量约1.095吨,存在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9月7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是产废单位落实全过程管理责任的基础性制度,是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精准监管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该公司虽已取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却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导致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等情况无据可查。这警示所有产废单位:台账管理绝非可有可无的”纸面功夫”,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确保废物去向可追踪、责任可倒查,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案例五 萍乡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核实受托方主体资格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4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萍乡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委托萍乡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违反了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鉴于该公司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固体废物委托处置是产废单位延伸环境责任的重要环节。不少企业误以为将废物交给第三方后便“一托了之”,殊不知法律明确规定了产废单位对受托方的核实义务。本案中,该公司虽主动配合整改并获得从轻处罚,但仍需为未履行核实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这提醒所有产废单位:委托处置不是责任的转移,而是责任的延伸。企业应当严格审查受托方的营业执照、环评文件、处置资质和技术能力,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明确污染防治要求,同时定期跟踪废物去向,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合法、安全、无害化处置。
案例六 江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贮存危险废物未经安全性处置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6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贮存危险废物未经安全性处置,将多类危险废物混合收集,其中涉及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混存,存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风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或者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9月7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因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相互混合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引发火灾、爆炸或释放有毒气体等次生环境安全事故。本案中,该公司虽建有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却将多类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存放,暴露出企业在危险废物分类管理上的专业知识和责任意识严重不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区贮存,对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经安全性处置后方可混合收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分类在源头、安全在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