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扎实推进九江市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使用未取得气瓶充装资格人员从事非重复充装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6年6月23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使用未取得气瓶充装资格人员从事非重复充装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3万元,没收违法充装气瓶173只。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从事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使用未取得气瓶充装资格人员从事非重复充装气瓶充装活动,现场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后经复查发现,当事人仍继续使用2名未取得气瓶充装资格的人员从事非重复充装气瓶充装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气瓶充装属于高风险作业,充装许可和人员持证是两道不可逾越的安全门槛。依法重罚并没收违法充装气瓶,既及时消除现实危险,也向同类企业传递“无证充装必被追责”的明确信号。
案例二: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6年2月12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对九江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电梯维保质量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维保单位不能把维保当作应付检查的例行程序,而应严格对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和制造单位安装维护说明书逐项落实。该案警示维保市场:降低标准、简化作业,即使尚未发生事故,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三: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机电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6年4月23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机电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对永修县某安置小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调阅维保作业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调阅维保作业视频发现维保时间不足、项目缩水,说明过程监管能够穿透纸面记录。维保单位应保证必要作业时长,杜绝赶场式、形式化维保,让每一次维保真正发挥排查隐患的作用。
案例四: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6年5月21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八里湖新区分局对八里湖希尔顿欢朋酒店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不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也增加了公共场所安全风险。执法部门明确传递出“违法维保无利可图”的监管导向,警示维保企业在重点场所应高标准履约、对公众安全负责。
案例五: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案
2026年6月10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瑞昌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出租给某公司的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叉车)正在使用,构成出租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将未经检验的叉车投入出租使用,等于把隐患转移给承租方和作业人员。该案提醒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者,必须把检验合格作为出租前提,否则将面临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六: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设备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6年7月2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设备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修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维保单位除完成规定项目外,还必须落实现场安全防护要求。举报线索成为发现违法的渠道,说明社会监督与专业监管能够形成合力。忽视作业规范,既影响维保效果,也可能危及维保人员和乘客安全。
案例七: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6年8月14日,都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城市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都昌分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都昌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后到期复查,仍未落实到位。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都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把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到具体岗位和具体日期的机制。依法处罚有助于推动使用单位从“有制度”转向“真执行”。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