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塞占用安全出口、无证动火作业……南昌公布7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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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占用安全出口、无证动火作业……南昌公布7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各环节责任,强化执法震慑和警示教育,南昌市公布7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洪观新闻记者 万玲

案例一:

堵塞占用安全出口被依法处罚

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南昌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东侧三至五楼存在物料堵塞、占用出口通道的情况。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针织制衣加工生产,作业人员较多,疏散通道是紧急情况下人员逃生的唯一路径,通道被货物长时间占用,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故,人员无法迅速撤离,将严重威胁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紧急情况下人员逃生的“生命通道”,必须时刻保持畅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行为构成违法。

案例二:

拆除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被依法处罚

2026年8月15日,某建筑有限公司在青山湖区某气体有限公司内进行空分塔的拆除作业,在对主冷塔进行切割吊装口工作时,高温铝渣掉入主冷塔内的铝翅片上引起了铝翅片的熔融。经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现场调查,发现某建筑有限公司对空分塔主冷塔材质及内部填充物的材质、形状分布和物化性质认识不够,作业现场采取的管控措施不足,导致切割吊装口时引起了内部铝翅片的熔融。该企业存在开展空分塔主冷塔拆除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问题。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文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设备设施拆除中必须检查“一设备一方案”,将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落实到方案的每个过程和作业的每个环节。

案例三:

无证动火作业、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被依法处罚

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存在无证动火作业、行吊车没有防脱钩装置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026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工人范某在厂房内从事熔化焊接作业,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范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存在无证进行焊接作业的问题;现场共有两辆行吊车,均为正常使用中,其中一辆行吊车吊钩未安装防脱钩装置,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的规定,存在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青山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合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涉及明火操作,一旦发生事故,不仅直接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还极易引燃周边可燃物,对厂区内其他人员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形成重大威胁。持证上岗与设备完好是守护生产安全的两道关键防线,也是企业依法经营不可逾越的底线。

案例四:

重大危险源未定期评估备案被依法处罚

2026年2月5日,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某制冰有限公司液氨储罐(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评估并备案,线索移交小蓝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小蓝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液氨属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泄漏易致中毒爆炸。重大危险源等级虽有高低,但法定要求绝无例外。定期评估备案是不可逾期的法定“体检”,企业绝不能因“多年无事”心存侥幸。

案例五: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被依法处罚

2025年12月25日,小蓝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发现邱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利用无牌改装面包车(装有箱式油罐与加油计量设备)非法存储并销售汽油。经现场过磅,涉案油品共计0.77吨。执法人员当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油品予以暂扣并抽样送检,于次日对当事人邱某进行询问查证。综合现场检查、询问查证结果、油品检测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结果,认定邱某在无储存、无销售资质且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存储、销售汽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险作业罪的相关规定。小蓝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按流程处置后,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邱某的刑事责任。目前,邱某已移送检察院起诉。

以案释法:汽油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其经营、储存及运输均需严格的行政审批和特定的安全设施设备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成品油,该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更因其储存条件的简陋和不规范性,极易引发燃烧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六:

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被依法处罚

2026年1月28日,南昌县应急管理局在属地乡镇辖区两处民房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经查,该两处烟花爆竹系应某某所有,现场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15个品类,共计434箱。应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经评估、鉴定,该两处经营储存点位均不具备烟花爆竹安全储存条件。南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案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经司法程序办理,南昌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应某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

以案释法:普通居民住宅、闲置民房严禁用来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必须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隔离等专项安全条件。危险作业罪不要求发生实际事故,只要违法行为具备重大伤亡现实危险,即使没有爆炸起火,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七: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被依法处罚

2025年12月19日,南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属地乡镇及派出所开展动火作业巡查时发现,江西某用品有限公司一名工人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经询问,当事人丰某为江西某用品有限公司临时聘请的员工,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到丰某的相关信息。该公司临时聘请的员工丰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属于无证作业。南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对无证动火作业的查处,能促使企业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动火作业的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动火作业合法合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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