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靖安一加油站提供不真实销售账目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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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靖安一加油站提供不真实销售账目被罚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质量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西某实业

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砌筑水泥案

2025年11月19日,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转来的《关于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结果的函》以及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共生产198吨不合格“砌筑水泥”(规格/型号:M32.5;生产日期/批号:2025.07.29/M0729),并销售152吨,本厂原料棚挡土墙翻新自用46吨。当事人公司该批次砌筑水泥成本价为184.1元/吨,货值金额为36858.6元,违法所得为814.4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砌筑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14.4元;2.处货值金额(36858.6元)1.6倍的罚款58973.76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9788.16元,上缴国库。

二、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西某有限

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11月20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执法稽查局与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一同前往樟树市某住宅小区,对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维保的小区电梯维保质量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维保人员在2025年11月20日对该小区8栋一单元右梯、二单元的左梯和右梯共3台电梯实施半月维保,存在单人维保、维保期间未设置围档、未携带工具包、未放置安全警示牌、维保人员无安全防护措施(未戴安全帽、手套)的情形,线上打卡已完成电梯半月维保项目,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其中8栋1单元右侧电梯底坑的照明灯损坏,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及附件A1-30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450元。当事人的维保员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独自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2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处罚款7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70450元,上缴国库。

三、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靖安县

某加油站提供不真实的成品油

销售账目案

2026年4月24日,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加油站计量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Q10加油系统加油数据部分缺失且无法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执法人员对加油站开票系统进行抽查,发现2025年5-7月部分日期无加油信息。当事人使用的Q10加油系统不能显示2025年5-7月的成品油加注信息。当事人辩称2025年6-7月,安装Q10加油系统的电脑出现故障,并请技术人员进行了维修,却不能提供维修单及维修付款凭证、财务票据、成品油零售台账等佐证材料。当事人提供不真实的成品油销售账目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2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6000元,上缴国库。

四、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奉新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

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6年6月24日,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关于奉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案件的线索移送函,反映该公司10辆车的检测报告气象参数异常。经查,当事人出具的4月15日(赣C4S***、赣CQ4***、云NEL***、赣C2W***)、4月16日(赣A6K***、赣C30***、赣CHZ***、赣AZ9***、浙F87***)、4月21日(赣A01***)共10份车检报告,报告环境温度、大气压、相对湿度均存在异常。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18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通报批评;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五、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樟树市

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砌筑水泥

检验不合格案

2025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砌筑水泥(规格:M32.5)(生产日期/批号:2025.7.29/M0729)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取样,并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上述产品样品进行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水泥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产品的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以185元/吨的价格从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50吨,运输装卸费用30元/吨。截至案发之日,涉案产品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225元/吨,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250元,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砌筑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7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11250元,罚没合计11750元,上缴国库。

六、万载县市监督管理局查处万载县

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

国家标准的超药量产品案

2026年3月4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万载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标志、药量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被抽查产品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12个品种烟花的货值总金额为12.4425万元,违法所得为0.365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万市监株强制〔2026〕030401号查封的12个超药量不合格品种烟花(文书编号:2026030401、2026030402);2.没收违法所得3650元;3.处以货值金额2.4倍罚款298620元。上述罚没合计302270元,上缴国库。

七、上高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2026年5月22日,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关于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情况的通知单》及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上述材料显示2026年3月19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公司抽检的“爆竹(满堂红发财炮)、烟花(顺风车)”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销售包装标志、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判定为产品不合格;烟花(顺风车)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判定为产品不合格。2026年5月22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经查,以上两种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075元,违法所得32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6年4月2日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2.罚款913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946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