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贵溪报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
为落实全市物业领域相关问题整治要求,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根据《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469 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深入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价费分离”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统一规范计费模式。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应当以充电电量计价,全市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充电计费模式调整为按实际充电量计价,并以“元/千瓦时”为计价单位。
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供电,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0.62 元/千瓦时)。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听取业主意见的基础上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协商时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合理约定充电服务费计价标准。
四、落实充电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含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个费用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时,除电费和服务费外,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规范收费公示行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并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公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应当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及时发送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单价、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金额等信息,确保收费结算清晰透明。
六、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是否实现价费分离、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是否严格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等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违规收费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 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贵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来源:贵溪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