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吉安市场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深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吉安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网络直播营销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并公布5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案例涵盖食用植物油掺杂掺假、标签标注不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普通食品直播虚假宣传、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部分案件已实行行刑衔接。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也请广大消费者共同监督,携手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一:吉水县某油脂企业生产经营掺杂掺假和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国家、省、市、县四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对吉水县某油脂企业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食品掺杂掺假、标签违规等问题,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采购混合油橄榄果渣油直接分装,以混合橄榄油名义对外销售;同时还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不合规、未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组织生产且拒不改正等多项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以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
处罚结果
2026年1月,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没收涉案食用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另外,当事人生产“以假充真”橄榄油涉嫌犯罪,我局同步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典型意义
食用植物油属于民生必需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该企业以橄榄果渣油冒充橄榄油,同时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实施生产控制要求且拒不改正等多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通过该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植物油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对相关行业形成有力警示与震慑,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与“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二:新干县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食品案
案情简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抽检发现新干县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益生菌驼奶高钙营养粉维生素B₁项目与产品标签明示值不符,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对外售出,产品本身符合国家执行标准,不存在食用安全风险,但其维生素B₁项目达不到产品标签标注数值,未遵守食品标签真实准确的法定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2026年8月,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是食品标签标注不实的典型案例。产品虽无安全风险,但虚假标注营养成分容易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扰乱行业诚信经营秩序,对食品企业规范标签标注具有行政执法示范作用。
典型案例三:万安县某早点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计划对万安县某早点店自制的白面馒头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公司检验发现其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查,当事人购进甜蜜素本用于腌制自食杨梅,制作馒头时违规添加,涉案馒头已全部售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2026年6月,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会对特殊人群产生健康潜在风险。本案进一步划清食品添加剂使用法律红线,警示餐饮经营者不得为改善口感随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引导同类经营者对照自查,助力净化食品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四:安福县某食品店普通食品直播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外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反映安福县某食品店通过直播平台销售普通食品时,宣称产品具备控制血糖、降血压的疾病相关功效。经查,该店受委托开展直播营销,多场直播进行上述功效宣传,有一定观看量与销售额,但无法证实消费者因宣传诱导购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2026年1月,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直播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普通食品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属于典型网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破坏网络交易秩序。本案查办压实直播经营者主体责任,警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线上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五:泰和县某汉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泰和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泰和县某汉堡店,发现店内存放已过期岩烧酱及装有该过期酱料的挤酱瓶,该过期酱料已被用于加工制作食品对外销售,获取违法所得。本案货值较低,当事人无消费者不良反应投诉,参照地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2026年7月,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岩烧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岩烧酱及挤酱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商户常存在食品原料分装存放、循环使用的习惯,易因疏于核查保质期、巡检缺位导致使用过期原料,属于线上餐饮突出隐蔽风险。本案聚焦网络餐饮原料贮存、分装监管短板,整治了原料分装不规范、复用过期原料问题,明确商户对分装食材的常态化自查责任,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规范原料存储,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