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超限超载车 宜春一公司被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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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超限超载车 宜春一公司被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编者按

为推进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多部门推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专栏,旨在聚焦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领域,精选具有普遍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进行通俗易懂的规范解读,务求以公开促监督、以释法明边界、以透明赢公信!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8日10时18分,宜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执法三大队接公安交管部门移交线索,一辆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运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执法人员随即联合公安交警、属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袁州区新坊镇辖区内某高岭土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溯源执法检查。

经现场核查,涉嫌超限车辆装载货物为高岭土,货物均由宜春市袁州区某高岭土有限公司厂区装载驶出。执法人员调取企业出厂过磅单据核对查实,该六轴货运车辆出厂车货总质量达72.12吨,远超国家六轴货运车辆49吨的法定限载标准,属于严重超限超载运输。

经查实,宜春市袁州区某高岭土有限公司作为货运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经营管理者,未严格落实源头治超主体责任,未对出场货运车辆装载质量开展核验把关,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场站,存在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二、法律分析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货物装载和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货运源头单位必须履行源头管控义务,从源头杜绝车辆超限超载上路行驶。本案中,涉案企业未落实法定源头管控职责,违规放行超限车辆出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依据《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执法部门结合案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动认错、即时整改的从轻情节,依法对宜春市袁州区某高岭土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三、典型意义

货运源头企业、货物集散地是全市治超工作的第一道关口,源头管控是根治车辆超限超载乱象、保护公路基础设施、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关键抓手。长期以来,部分工矿、物流源头企业重生产效益、轻安全监管,未落实货物装载核验制度,违规放行超限车辆出场,是路面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

本案为多部门协同开展源头溯源执法的实例,案件针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未落实出场核验制度、违规放行超限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理。

本案明确了工矿企业、货物集散地经营者在车辆出场环节的核查义务,划分了源头经营主体与货运驾驶人在超限超载行为中的责任范围。

同时,本案结合违法事实与处罚结果,直观体现未落实源头管控要求对应的法律后果,可为同类企业开展内部管理自查提供参照,也为此类源头违法案件办理提供实操参考。

四、相关提示

全市各类工矿企业、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经营主体,需严格恪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源头治超法定责任。

一是严格落实出场核验制度。严格对照货运车辆法定限载标准,对所有出场货运车辆逐一称重核验,坚决杜绝违规配载、超额装载,严禁放行任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二是健全常态化内控机制。完善货物装载、称重登记、台账留存、出场核查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职负责车辆出场查验工作,常态化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治超法规培训,补齐管理漏洞。

三是坚守合法经营底线。自觉摒弃侥幸心理,主动配合交通、公安、属地政府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装载记录、过磅单据、车辆台账等资料,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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