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压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对特种设备各类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为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发挥案件警示震慑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特种设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1
鹰潭市某物流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叉车案
案情介绍:2025年10月16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某物流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门前发现2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正在投入使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及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2
江西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11日,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某菜市场电梯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维保人员于2026年1月15日完成2台电梯维保作业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每十五日一次的维保工作。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3
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10日,信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小区开展检查,现场查实该小区12台电梯已超期未检验,仍继续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4
鹰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2日,信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小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3台电梯经检验判定不合格,当事人仍然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5
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6日,信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电梯安全 “两员” 制度落实不规范,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执行不到位。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逾期未完成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条款。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涵盖特种设备使用、维保、内部安全管理关键环节,反映出当前特种设备领域三类突出违法行为:一是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二是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三是使用单位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设备超期未检,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查治理;不按规范开展维保,极易造成安全保护装置失效,诱发安全事故;主体责任制度悬空,内部安全管理缺位,是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重要根源。
上述案件的查处,彰显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维保、管理各环节违法行为 “零容忍” 的监管导向,警示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引以为戒。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压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定期检验义务,严禁设备 “带病”、超期运行;电梯维保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落实维保项目,坚决杜绝虚假维保、以修代保。各单位要全面夯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础,切实防范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严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来源:鹰潭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