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起施行!赣州出台新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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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起施行!赣州出台新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

物业费业务的通知

赣市公管委字〔2026〕5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全周期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拥有自住住房,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时无逾期金额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二、提取额度

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三、提取资料

1.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件、婚姻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3.提取人银行存折或一类卡。

四、该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4日

政策解读

(一)提取条件

1.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且申请时无逾期金额的,也可以申请提取。但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或被列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的,不可以申请提取。

举例:张三有一笔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时无逾期未还款金额,可以申请提取;若申请提取时有逾期未还款金额,需还清逾期未还款金额后,才可申请提取。

2.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用途须为住宅,拥有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能申请提取。

3.提取范围仅限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在异地(赣州行政区域外)拥有自住住房的暂不支持提取。

(二)提取对象及额度

1.提取人仅限于缴存人及其配偶,其父母、子女暂时不纳入提取对象。

2.每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仅限于提取一次,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换句话说就是不限住房套数,不管是一套还是多套,物业费提取上限就是3000元/年)。当年度未提取的,不结转至下一年度,不得补提。提取后,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0元。

3.提取额度不区分中心城区和各县(市),统一全市提取标准。

来源:赣州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