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施行!宜春市出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10月1日起施行!宜春市出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近日,宜春市出台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方案》的出台,是宜春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意见和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具体行动,标志着宜春市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方案》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2026年底前,先行启动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就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探索2027年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前实现制度全覆盖,让更多群众享有这份“失能保障”。

《方案》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机制。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共同缴费,费率各为0.15%,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中平移、同步参保登记征收;退休人员按0.15%费率由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按单位职工或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度缴费,起步费率为0.15%,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至0.3%,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原则上按1∶1比例分担,困难人群个人缴费按规定享受分类资助;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随参保的可视同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拓宽互助共济渠道。

《方案》明确,经申请并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享受待遇、不设起付线,初期重点保障其基本护理需求,后续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根据参保类别和护理服务形式实行差别化支付,总体向居家和社区护理倾斜,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人员在机构、社区、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左右、70%左右、75%左右,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人员相应为45%左右、50%左右、55%左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并设置月度最高支付限额。支付范围上,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和购买第三方服务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服务项目目录;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方案》从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供给、基金与支付管理、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环节,对制度运行全链条作出系统规范。失能等级评估实行定点机构管理、执行全国统一标准,评估费用由基金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健全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体系和技能等级认定机制。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从市级统筹起步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经办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相关费用依协议从基金中支付。基金监管综合运用智能监控、现场检查、飞行检查、社会监督等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健全部门联动和数据共享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江西改革工作简讯》2026年第937期

来 源:宜春市委改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