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侵害了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影响了市场信用体系的建构。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以案警示,督促广大经营主体、中介机构严格遵守商事登记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业务,坚守诚信守法底线。
案例一: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抚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3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全国12315平台转办举报,举报人胡某反映其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在本人未授权的情况下,被用于抚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该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调取该电子商务公司注册登记档案,经笔迹比对确认,档案内租赁合同、住所登记表上胡某的签名均系伪造,登记所用身份、房产影像资料均未取得产权人授权,代办中介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办理登记,该局于5月6日对涉案中介机构即抚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立案。
经查,当事人主营工商登记代办、财务咨询等中介业务,其合伙人艾某此前承接其他代办业务时,私自留存了胡某的身份、房产全套资料。2025年10月,艾某收取1000元代办费用,在未取得胡某授权的前提下,自行伪造其签名制作虚假登记文书,使用公司员工的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完成抚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案发后,抚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6月1日完成注销。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鉴于其系初次违法、案发后及时整改且危害后果较轻,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合计罚没款31000元,全部上缴国库。
以案示警
本案针对代办中介冒用群众证件、伪造文书办理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有力维护群众个人信息安全。该案重点追责中介机构,整治商事登记行业失信顽疾,以案为鉴督促中介规范经营,持续夯实辖区诚信市场环境。
案例二: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冒名登记案例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12日,抚州市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周某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等材料,申请撤销抚州市某金属有限公司的冒名登记。根据周某的申请,该局对抚州市某金属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周某身份信息登记为股东事项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08年8月8日设立登记过程中,冒用申请人周某的身份信息登记其为股东。周某本人陈述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该公司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登记材料。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抚州市某金属有限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的签名盖章:“周XX”签名笔迹不是出自周某的笔迹。2026年2月28日和3月2日,该局分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广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抚州市某金属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公示》,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2026年7月,该局依据《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对当事人予以强制注销。
处罚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撤销2008年8月8日当事人冒用周某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股东的登记事项。
以案示警
智能审批系统上线之前,没有人脸识别限制,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注册,扰乱了正常登记秩序,侵犯了他人权益,给社会带来危害。该案中,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守为民服务宗旨,依法履职,及时撤销冒名登记,有效回应公众期待,切实维护了商事登记权威性,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
诚信登记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信用关口。弄虚作假骗取商事登记,扰乱市场准入秩序,侵蚀社会诚信体系,极易引发各类民事纠纷,损害群众与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始终坚持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手段,严厉打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来源: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