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公布9起“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卤菜店用猪肉冒充牛肉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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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公布9起“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卤菜店用猪肉冒充牛肉被查

肉制品是人民群众日常饮食消费的重要品类,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现向社会公开一批肉制品的典型案例:

1.信州区某卤菜店以卤猪肉冒充卤牛肉销售案

2026年4月10日,根据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上饶市公安局深入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404冷库内发现6箱冷冻肉,其中4箱有标签(2箱标签为卤猪后腱、2箱为卤猪前腱,生产日期都为2026年3月29日),2箱无标签,每箱内有3包。上述冷冻肉为当事人存放在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404冷库中,从2023年购进后以卤猪肉冒充卤牛肉的形式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2026年4月10日晚上,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把相关线索及证据材料交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2026年4月11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查。

2.余干县吴某华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案

2026年3月14日,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余干县公安局对辖区内肉制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辖区农贸市场内发现吴某华销售的鸭肉疑似使用工业松香进行加工脱毛。经现场询问,当事人用于加工鸭子的原料松香系在网上购进,未提供任何合格证明,且对比正常食品级松香销售价格有较大差距,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控制相关产品,随后对其现场销售的鸭肉和家里加工现场的原料松香进行抽检,并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吴某华用于加工鸭肉的原料松香主要成分为松香酸(工业松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3月24日,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将该案依法移送给余干县公安局处理。2026年3月25日,余干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吴某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立案侦查。

3.广信区某某食品厂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预包装肉制品

2026年5月8日,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信区某某食品厂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预包装肉制品的生产加工活动,现场发现加工好的定量包装的预包装肉制品“东北大油边”(净含量:350克)2包,当事人现场予以销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供货商的资质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4.江西省某某盛旺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17日,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某某盛旺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在生产车间原料冻库中发现18袋超过保质期的纯手工去骨鸡爪原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鸡爪原材料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5.铅山县某某麻辣烫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19日,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铅山县某某麻辣烫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的牛筋丸使用的原材料为潮汕牛筋风味丸(配料:鸡肉、牛肉等);黑椒牛柳使用的原材料为冻品先生黑椒肉柳(配料:鸭肉、水、黑椒风味固态复合调味料等);龙虾球使用的原材料为龙虾味球(配料:鱼糜、水、猪肥膘等)。当事人店内商品标签与商品原材料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6.万年县某某冻品生活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限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3月6日,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对万年县某某冻品生活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7.弋阳县胡某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1月14日,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到位于上饶市弋阳县清湖乡王家山177乡道的集贸市场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胡某军所售猪肉均未见检疫标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所售猪肉的检疫票证等。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当事人胡某军所销售的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于2026年1月1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8.广丰区某某餐饮锦绣华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2日,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检查中发现上饶市广丰区某某餐饮锦绣华府店冷冻柜中存放超过保质期的鸭架、鸡翅尖、鸭脖、虎皮鸡爪、鸡腿、熟白芝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9.玉山县某粉丝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6日,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在玉山县某粉丝店美团外卖平台购买的“炸骨肉相连”商品实际原料与平台页面显著标注的“猪肉”不符,疑似为鸡肉。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玉山花甲粉丝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售卖的“炸骨肉相连”产品原料为诸城市万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骨肉相连(速冻调制鸡肉软骨串),配料表为鸡肉、鸭软骨、饮用水、食用玉米淀粉、复合腌料、白砂糖、食品添加剂、食用植物油、香辛料、食用盐,原料中不含猪肉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肉制品质量安全关乎群众身体健康与饮食安全,是民生保障的重要一环,严守肉制品生产经营合规底线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本次肉制品典型案例的发布与曝光,意在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倒逼相关主体绷紧食品安全之弦。此举既强化食品安全法治震慑,让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刚性落地,也督促从业者规范生产加工、严控原料来源、落实溯源管理,从源头防范不合格肉制品流入市场。推动行业形成严守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风气,切实守护群众餐桌安全,筑牢肉制品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