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江西法院发布4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该4件案例涵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仿冒混淆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软件销售、农业生产、网络直播营销等领域。
该4件案例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紧扣民生福祉,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二是明确裁判规则,指引经营者依法有序竞争;三是严厉打击“搭便车”行为,持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案例1明确全面抄袭同业经营者带货短视频用于直播引流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2、案例3强调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或姓名作为自身企业名称使用的行为属于混淆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4指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的行为不构成垄断。
目录
1
全面抄袭同业经营者带货短视频用于直播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2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或姓名作为自身企业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4
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的行为不构成垄断
一
全面抄袭同业经营者带货短视频
用于直播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合陶瓷公司诉某泰贸易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合陶瓷公司在抖音平台开设账号并售卖日用陶瓷产品,该账号在2025年8月至10月期间发布多条带货自己公司生产的陶瓷餐具短视频。某泰贸易公司亦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账号销售日用陶瓷产品,2025年11月5日在其抖音店铺账号发布一条带货其生产的陶瓷餐具短视频,该视频内容在场景设置、空间布局、口播文案、画面剪辑等方面与某合陶瓷公司的带货短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某合陶瓷公司认为某泰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泰贸易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某泰贸易公司删除被诉侵权短视频;二、某泰贸易公司赔偿某合陶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本案中,某泰贸易公司、某合陶瓷公司均为陶瓷企业,某泰贸易公司在其运营的抖音店铺账号发布的陶瓷带货短视频内容与某合陶瓷公司在先发布的相关陶瓷带货短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某泰贸易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某泰贸易公司将该短视频引流直播间后即2025年11月6日至8日期间,其直播间短视频引流占比均在50%以上,店铺账号的浏览量大幅增加,某泰贸易公司该经营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攫取本不属于自身的客户流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面抄袭同业经营者带货短视频用于直播引流的不正当竞争案例。经营者全面抄袭他人带货短视频并将该短视频作为直播引流使用,该行为增加了经营者自身店铺账号的浏览量,攫取本不属于自身的客户流量,获取不正当商业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本案通过对侵权短视频引流直播行为的规制,有力遏制网络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神某公司诉守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涉案计价软件系某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综合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其权利人曾荣获“软件十年中国软件行业最具价值软件企业奖”。神某公司在某地系涉案计价软件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其发现守某公司擅自使用涉案计价软件名称销售自身软件。神某公司认为守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守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守某公司停止使用神某公司涉案计价软件名称;二、守某公司赔偿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一审判决后,守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涉案计价软件系某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综合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其权利人曾荣获“软件十年中国软件行业最具价值软件企业奖”,可认定涉案计价软件名称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神某公司在某地系涉案计价软件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守某公司的计价软件与涉案计价软件同属于工程计价软件,二者存在竞争关系,然而守某公司擅自使用涉案计价软件名称销售自身软件,该行为侵占神某公司的竞争优势,抢夺了神某公司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销售自身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案例。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仿冒搭蹭。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销售自身商品,该销售行为侵占他人经营优势、抢夺交易机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净化软件销售市场竞争环境,保护软件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三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或姓名
作为自身企业名称使用
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农业高科技公司
诉某县农资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知名专家是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为了更好地规范其姓名权的使用,其生前与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签订协议,授权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独占使用其姓名权及肖像权。该专家逝世后,其继承人与该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继续享有原协议中被许可的全部权利。某农业高科技公司企业名称包含该专家姓名中的核心字样,在农业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同时,该公司还拥有相关系列商标,商标亦包含该专家姓名中的核心字样。某县农资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专家姓名中核心字样,且其经营范围同属于农产品及农业技术相关领域。某农业高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县农资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某县农资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二、某县农资公司赔偿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院认为,专家的姓名不仅具有人身属性,还蕴含财产性利益。专家及其继承人通过协议方式让渡专家姓名中的非人身属性权益,某农业高科技公司则通过支付相应对价在企业名称等商业活动中合法使用专家姓名字样,用来推销自身商品、扩大企业知名度。某县农资公司与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的经营重合,存在竞争关系。鉴于案涉专家姓名及由此形成的企业名称、系列商标在农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某县农资公司在市场经营中应具有较高注意义务,然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专家姓名字样且对该行为未作合理解释时,该行为易使消费者认为某县农资公司获得专家的认可或与某农业高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削弱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或姓名作为自身企业名称使用的不正当竞争案例。相关经营者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对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企业名称等在先权利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擅自将前述标识作为自身企业名称使用,易引人误认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规范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有效制止“搭便车”“傍名牌”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四
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拒绝交易不构成垄断
——祝某诉胡某红、胡某平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
祝某为某村民小组村民,其自2016年起将承包的农田出租给胡某红、胡某平,双方按年支付租金。2024年2月,胡某红、胡某平与该村12户农户签订合同流转土地,并约定一年租期及租金;同时告知祝某不再续租其农田,以及告知村委会干部。祝某认为,胡某红、胡某平在该村小组流转了90%以上农户的田地,其拒绝承租祝某农田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祝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红、胡某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续租祝某农田并支付租金。
裁判结果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祝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祝某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角度看,经营者一般优先选择在空间邻近、耕作条件相当的村域范围内流转土地,而非仅局限于单一区域;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同一乡镇内其他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亦可对外提供具备相似条件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本案查明事实亦充分印证同一乡镇范围内不同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经营权存在较高的替代可能性,涉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竞争地域范围早已突破单一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的行政管理边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也须接受所在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指导和管理。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某镇,而非祝某主张的某村民小组。现有证据显示胡某红、胡某平在2024年度某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中所占的份额未达到二分之一,祝某亦未充分举证证明胡某红、胡某平拒绝续租对祝某农田流转经营产生何种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以及剥夺或限制其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或土地经营权,故胡某红、胡某平在本案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拒绝续租祝某农田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交易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村土地经营权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案例。国家政策鼓励通过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盘活闲置土地,本案裁判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可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亦明晰了如何界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地域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当相关经营者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拒绝交易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案有效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