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买房!新干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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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买房!新干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有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新干县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明确缴存标准、缴存环节与办理流程,经新干县政府批复同意调整全县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及环节,现将有关内容转发如下:

一、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1.商品住宅:未设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

2.非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

3.独立式住宅、地下车位: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

二、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标准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金额30%的,应按最新缴存标准及时续筹。

三、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方式及流程

1.缴存主体:维修资金由购房业主单独缴存,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代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售出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暂行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与同期业主缴存标准一致;房屋售出后,开发企业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与购房人就该部分资金进行结算。

2.缴存环节: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企业缴存的在办理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缴存流程:

(1)线下缴存:业主携带购房合同、身份证等材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办理缴存手续。

(2)线上缴存:购房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等渠道进行缴存。缴存后,凭银行出具的缴存凭证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办理确认手续。

(3)缴存后,业主凭专户银行出具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4.缴存时间:

(1)缴存标准自批复之日起施行。施行后,所有新建楼盘购房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一律严格遵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施行前,已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或不动产登记、但尚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自主选择按原标准或新标准缴存维修资金。

(3)施行前,未归集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既有住宅小区,业主补缴维修资金时,可自主选择按原标准或新标准缴纳。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协同做好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续筹及补缴工作。

2.开发建设单位应履行告知义务,引导业主按时足额缴存,不得违规交付未缴存维修资金的房屋。

3.业主未按规定缴存、续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催告督促,逾期仍未缴存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新干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