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强药品经营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布7起我省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兴国县熊某某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使用劣药案
2026年3月,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医保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兴国县熊某某卫生室货架陈列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维生素C片等4种过期药品,无法提供注射用氯诺昔康合法购进票据及验收记录。经查,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医疗机构接收药品用于诊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6年5月,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过期药品及违规购进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宜春某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朝阳店销售劣药案
2025年10月,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宜春某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朝阳店中药斗柜存放麻黄、制白附子、绵萆薢、寻骨风4种已超过有效期仍用于销售的中药饮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11月,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过期中药饮片、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信州区纪某某西医内科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6年1月,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线索对信州区纪某某西医内科诊所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无法提供药品合法购进票据、使用过期药品、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5月,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结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渠道购进和过期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吉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及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6年3月,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线索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吉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办理许可变更,擅自租用峡江县某物流园区仓库作为网售药品仓储发货点开展药品经营,同时未从具备合法资质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5月,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进贤县陶某某中医诊所未从合法资质主体购进药品案
2026年4月,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进贤县陶某某中医诊所在售注射用复方甘草酸苷药品溯源异常。该批次药品追溯码显示最终流向为某村卫生所,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合法购进票据、购进验收记录等合规凭证。经查,涉案药品系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村卫生所违规购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石城县某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网络经营药品案
2026年5月,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石城县某大药房开展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线上销售药品存在外包装破损、裸瓶售卖、无药品追溯码等情形。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6月,该局核查确认当事人仍然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6年8月,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药房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瑞昌市某连锁药店加盟门店违规聘用执业药师案
2026年1月,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保部门移送线索,对辖区某连锁药店加盟门店开展现场核查,发现门店注册执业药师程某未在岗正常履职。经查,程某执业机构为某口腔诊所,未能在药店履行执业药师岗位职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26年4月,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请上级发证部门撤销程某《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将其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合规与消费提示
各类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需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储存养护、效期排查、人员在岗管理等制度,严禁无证经营、异地违规经营、从非法渠道购药、销售使用过期变质药品,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管理。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重点核查两项核心资质:一是药品经营主体资质,确认商家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药品产品资质,确认所购药品具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请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直播等非正规渠道,从无资质商家、个人处购买药品。
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非法购销药品、使用劣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