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标签不合规……上饶公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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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标签不合规……上饶公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网络食品销售及网络食品虚假宣传)

随着网络经济发展,直播带货、外卖点餐、社区团购深度融入百姓日常生活。与此同时,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通过伪造销量口碑、夸大商品品质等手段严重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推进网络食品销售及网络食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现向社会公开一批网络食品销售及网络食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1.上饶市广丰区某某美容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9日,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网络巡查时发现,广丰区某某美容店线上商品详情、分类栏中使用“补气暖中、养身调阳、补气生血、温补精气”等词汇,宣称普通代用茶具备调理气血、祛湿明目等保健功效。广丰区某某美容店为个体工商户,2017年登记注册,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可销售散装、预包装食品及自制饮品。2026年1月起,当事人在美团外卖、淘宝闪购平台销售店内自制代用茶,包括山莲和胃调气饮、荷苓轻身消脂饮两款产品。经现场核查、经营者询问取证,固定网页截图、经营资质等证据,确认当事人对普通食品性能、功能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上饶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24日,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人刘某称在快手网络平台购买的产品在宣传中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初步核查后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当事人在其快手网络平台经营的“某某专卖店”销售的“金银花枇杷青果片”宣传时使用了“该产品慢阻肺断根方、三天断根、根治20年咳嗽”等虚假宣传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以及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信州区某某酒业商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2月12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移送函,函内容载明“举报人于2025年11月1日通过抖音购物平台店铺购买水米粉一份,到货后发现其产品已经发霉以及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者信息查不到……”2026年3月4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于当天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上述米粉是当事人从农户处购入的散装食用农产品,购入后由自己进行包装及加贴标签,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4.江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奶香吐司串)案

2026年3月30日,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寄出的履职申请书,举报人称其通过网上购买“奶香吐司串”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烹调加工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相关规定。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在当事人的冷冻库(成品库)未发现有涉案产品,在成品留样处发现了一包留样的涉案产品,该产品包装袋上标签标注产品类别为速冻生制品(非即食),但该产品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烹调加工方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5.玉山县某某腐乳加工厂生产经营营养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6年1月29日,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接到举报,反映玉山县某某豆腐乳加工厂生产的“致远江”牌豆腐乳营养标签标注错误。2026年2月25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库存的30罐涉案豆腐乳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营养素参考值(NRV%)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3.1条关于营养标签应真实、客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6.江西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虚构营养成分表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1日,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一封举报单,举报人称其在拼多多购买了一瓶江西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剁椒小鱼仔”,该产品配料表与营养成分表相互矛盾,存在配料表造假或者营养成分表造假嫌疑。2026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到江西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检查,在检查中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涉案产品“辣享滋”剁椒小鱼仔,并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该产品营养成分表的检测报告,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检测报告以及该款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涉案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是照搬企业其他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制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7.广信区某某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12月11日,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饶市监交办〔2025〕73号),广信区某某店在线上平台涉嫌以虚假的商品说明方式销售食品线索。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相关事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8.横峰县某某生态农庄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5年6月16日,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了来自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举报人称其2025年6月7日在抖音商城“葛源优选”店铺购买了一份兴安酥。收到货后发现该食品没有任何标签标识信息。经核查,横峰县某某生态农庄在横峰县李记冻米糖店购买了散装的兴安酥后自行包装,未标注其他信息。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9.余干县某某农产品营业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5月27日,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鹰潭市月湖区某某食品店经营的笋干网抽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鹰潭市月湖区某某食品店经营的笋干,铅(以Pb计)实测值为1.00mg/kg,标准指标为≤0.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溯源,其生产者是余干县某某农产品营业部。当天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至该农产品营业部,当场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权利,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经查,鹰潭市月湖区某某食品店被抽检不合格的笋干系余干县某某农产品营业部根据对方要求生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次典型案例的查处与发布,核心目的在于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综合效应。这既有利于树立法治权威,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真正“长出牙齿”;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网络食品销售乱象,推动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行业生态。最终在全社会凝聚共识,使守法经营、真实宣传、诚信自律成为一种深入人心的文化自觉和行动自觉。

来源:上饶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