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九江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事关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九江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

服务管理工作的通告

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九江建设,规范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营造更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提升我们共同家园的幸福感、安全感。近期,我们的社区干部、网格员、社区民警将上门开展核查登记人口、房屋等信息,我们诚挚希望您理解和配合,我们将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要求告知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房东)须知

(一)主动登记

1.租客入住后3个工作日内房东可到辖区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租客姓名、身份证号及房屋地址,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客也可自行登记。

2.为单位员工提供住所的,用工单位须在员工受聘时进行登记,并于3日内报辖区派出所。

3.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的,由经营单位按照《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住宿登记。

(二)禁止行为

不得出租危房,不得单独出租非居住空间(厨房/阳台/车库等)用于居住。

二、承租人(租客)须知

(一)配合登记

1.向房东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依法转租他人时,主动申报实际居住人信息。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房东或警方。

(二)禁止行为

1.不得虚假登记、非法转租。

2.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流动人口须知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

(一)主动登记

1.来浔流动人员可到辖区派出所线下办理,也可通过“赣服通”小程序或APP进行人员申报。

2.登记成功后满半年,符合住所、就业、就读条件之一可申领居住证。

3.登记成功后,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人才”提供学历及相关证明;经商提供营业执照;自购房提供产权证明,则无需等待半年,凭相应材料即可直接申请。

4.在酒店住宿、医院住院,高校就读等已履行登记义务的,无需再次办理登记。居住在户籍亲属家中15天以下的,无需登记。

(二)持居住证享权益

依法享受本地公共服务(免费就业帮扶、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保缴存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一)《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咨询方式

平安建设,人人有责,家家受益。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建平安九江。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祝您及家人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九江市公安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