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舒海军 实习生彭一轩
近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西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药品零售经营活动提出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新规在药店开办门槛、连锁经营管理、药品网络销售、便民服务等方面均有较大调整,与全省药店经营者和广大购药群众息息相关。
开药店门槛变了,这些“硬杠杠”得看清楚
对于打算开办药店的人来说,新规在面积、人员、设备等方面都有了更细化的要求。经营场所面积不再一刀切: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连锁门店和农村乡镇以下单体药店不少于50平方米,偏远地区连锁门店不少于40平方米,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不少于20平方米。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须增设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调剂区域。
人员门槛明显提高,药店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资质要求更严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负责人须同时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本科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必须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店,配备的执业药师还须具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设施设备方面,药店须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和温湿度调控、药品追溯扫码设备等,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还需配备专用设备及冷库,确保药品从进店到售出全程质量可控。
连锁药店是趋势,“七统一”管住“连而不锁”
当前,药品零售连锁化经营是大势所趋。《办法》明确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不少于5家,并须持续合规经营。在企业兼并重组方面,《办法》体现了务实灵活的一面——药品零售企业被收购、加盟或重组时,若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及质量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可免于现场检查,简化了审批流程。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着重强调连锁总部不能“只连不管”,必须对所有连锁门店实行“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的“七统一”管理。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部范围。连锁总部一旦停业或注销,各门店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可销售总部存续期间购入的库存药品,不得自行采购新药。这一规定剑指当前部分连锁药店“连而不锁”、管理松散的乱象,旨在从制度上保障连锁门店药品质量的一致性。
网上买药更便利,但安全底线守得牢牢的
网上购药已成为不少消费者的习惯。《办法》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明确规定无实体零售药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对通过邮寄、物流等方式从事网络销售药品的单体药店必须设置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未设置仓库的单体药店不得通过邮寄、物流等方式从事网络销售。血液制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一律不得上网销售,为网络售药划出清晰红线。
对于药店经营者关心的远程药学服务问题,《办法》明确:远程药学服务可以作为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或非工作时段的补充,但绝不能取代执业药师驻店配备,严禁采用人工智能对处方药自动审方。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审方形式进行处方审核。换句话说,技术可以辅助药师,但不能替代药师。
买药用药更省心,这些便民举措值得期待
新规在便民服务方面亮点不少。慢性病患者迎来利好——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店可留存处方信息,患者在12周内再次购买相同品种药品时无需重复出示处方,减少了频繁跑医院的麻烦。当然,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仍需提供新处方。这项政策不适用于特殊药品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在购药便利性上,《办法》允许药品零售企业在机场、车站、地铁、院校等人口聚集场所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智慧药房(柜)可销售处方药及非处方药,但销售处方药须具备互联网诊疗、远程药学服务能力,经执业药师审方后方可调配出售。此外,鼓励各地出台数字化、智能化健康服务升级专项支持政策,鼓励偏远山区等配送困难地区探索无人机配送业务,让偏远地区群众也能享受便捷的购药服务。
在用药指导方面,支持药店拓展用药咨询、健康宣教、中医药文化体验等服务,让药店不仅是“卖药的地方”,更是居民身边的“健康驿站”。
在安全监管方面,《办法》要求药店建立覆盖采购、储存、销售全流程的追溯体系,对所有药品按规定实施全品种追溯码信息采集与上传,确保每一盒药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管部门可采取飞行检查、延伸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对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可依法采取责任约谈、责令整改、暂停销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