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发布

《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发布

近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自2026年9月20日施行。现解读如下:

《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发布

出台的背景

为促进全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24〕31号)、《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赣发改公管〔2025〕810号)等文件规定,强化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行政执法力度,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进一步推进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实现全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因此,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制定的依据

《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赣农规〔2026〕5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赣农规字〔2022〕2号)制定出台。

考虑到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在修订,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因此,对本《裁量基准》文件标注“试行”。

主要内容

《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内容共11条,主要针对招标投标领域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常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细化裁量基准。

1.第1项、第2项、第7项是对招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2.第3项是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3.第4项、第5项是对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4.第6项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5.第8项、第10项是对中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6.第9项是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裁量基准,

7.第11项是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主要特点

一是裁量分为三个档次处罚。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赣农规字〔2022〕2号),设置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三个档次的裁量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执行。二是“从轻处罚”要充分考虑初次违法、限期已改正等从轻情形,对法律责任中具有“可以处……的罚款”“可以并处……的罚款”的处罚条款,设置“不予处罚”,体现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温度。三是裁量基准强化了对围标串标、转包分包、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体现个案裁量价值。

《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