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 宜春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江西
江西 > 旅游 > 正文

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 宜春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宜春市持续深入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将2026年宜春市第二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宜春市查处某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根据举报线索,反映宜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温汤分公司涉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经查,该社2026年3月组织一日游团队时,未核验人员资质,安排无导游证的刘某某提供全程导游服务,支付导服费300元。

宜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温汤分公司、负责人罗某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刘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予以处罚。2026年7月,宜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宜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温汤分公司罚款5000元;对直接负责人罗某罚款2000元;对刘某某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000元,并依法对外公告。

案例二:宜春市查处在线旅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反映宜春市某户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宜春某户外联盟旅行”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宜春某户外联盟旅行”发布招徕信息,并以实际主体为该公司的户外俱乐部的名义组织“2026年5月3日铜鼓七星岭万亩杜鹃花纯玩一日游”,虽未成团出团,但有组织的行为客观存在。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7月20日,宜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龙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宜春丰城市查处杜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5月,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收到宜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协查函,线索指向“逐梦江南799”华东四日游旅游团相关违规问题。经查,杜某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招徕信息,招徕谢某某、龙某某两名游客,收取旅游费用人民币1500元后,假借江西众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丰城剑邑营业部名义对接地接社宜春某国际旅行社,支付地接费用1198元,违法所得302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6月,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杜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2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足额缴纳全部罚没款项。

案例四:宜春高安市查处朱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3月25日,高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群众举报,到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江西旅行社有限公司帅帅营业部就朱某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核查。经查,朱某某以个人名义招徕了23名游客,交由江西省东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拼团参加“港澳珠5日游”旅游活动。江西省东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王某某与朱某某口头协议,每招徕一名游客可获得返利50元。

朱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朱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宜春万载县查处万载某食品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万载某食品店涉嫌组织人员赴海南开展旅游活动,万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调取书证、影像资料等方式开展全面取证工作,万载某食品店组织顾客旅游一事,人员均以家人为主,个别客户听说后主动参加,且该旅游活动并未成团出行。现有全部证据无法证实万载某食品店实施了被举报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2026年5月,万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万载某食品店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六:宜春铜鼓县查处铜鼓县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案

2026年4月,铜鼓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收到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反映铜鼓县某旅行社在合同协议中填写不规范。经查,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四项规定的事项。

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5月,铜鼓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铜鼓涉企行政执法权益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以及第三方行政执法权益评估建议,对该旅行社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宜春靖安县查处某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案

2026年5月,靖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留存一份应由游客持有的白色旅游合同。根据合同编号,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提供此次旅游活动的旅游合同存根、游客名单、账目明细等材料。负责人称材料齐备,但现场未能提供。经核查,相关平台也未上传此合同。

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2026年6月,靖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宜春文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