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常态化推进“扫黄打非”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传播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物违法违规行为,有力震慑市场乱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聚焦突出领域、突出问题,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多起违法案件。现公布其中4起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持续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维护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一:吉安市井冈山经开区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2026年5月,吉安市井冈山经开区某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并通过拼多多店铺销售定制音乐CD,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2026年7月,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52933.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遂川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业务及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案
2026年1月,遂川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接举报,反映某公司涉嫌在多个平台销售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并在多个网络平台销售其所印非法出版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3月,遂川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出版物4223册,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无线胶装机、复印机各1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166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吉安县某电子商务工作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6年1月,吉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吉安县某电子商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侵权产品。经查,该工作室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其作品制作成提示牌,并通过拼多多店铺销售获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2026年1月,吉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侵权产品链接;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38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永新县某网络书店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案
2026年2月,根据举报线索,永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辖区内某书店的淘宝店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所销售的某类书籍疑似为进口出版物。经查,当事人在购入进口出版物时,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构成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2026年4月,永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3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