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意见!景德镇拟推出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业务,最高可提15万元

公开征意见!景德镇拟推出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业务,最高可提15万元

关于《关于推出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6年8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新增“装修自住住房”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推出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提交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前,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9月2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jdzgjj@163.com ;

2.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0798-12329。

附件:关于推出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26日

附件:

关于推出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业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6年8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新增“装修自住住房”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推出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一)提取对象

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因装修位于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基本规则

装修提取按户计算,一个家庭(含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十年内仅可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一次提取。

(三)申请条件

申请装修提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位于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且为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或翻建住房);

2.申请时,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时间距购房或建房时间不超过5年。各类住房的购房或建房时间认定标准如下:①商品房:以购房发票开具日期为准;②二手房:以购房发票开具日期为准;③拆迁安置房:以补差发票开具日期为准;④自建或翻建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日期为准;

4.申请装修提取的住房,近12个月内不得存在两次及以上房产交易记录(含买卖、赠与等权属转移情形);

5.装修工程须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

二、提取额度

(一)计算标准

提取金额按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计算,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计算公式:提取金额= 1500元 × 房屋建筑面积

(二)上限控制

单套住房装修提取金额上限为150,000元。

三、提取方式及申请材料

缴存人须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装修公司对住房进行装修,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

申请装修提取,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本人一类储蓄卡(即I类银行账户);

3.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根据住房类型提供对应材料):①商品房: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购房发票开具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5年;②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购房发票开具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5年;③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差发票原件,补差发票开具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5年;④自建或翻建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首次登记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5年;

4.申请人与装修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件,以及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明细清单(合同签订日期须在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

5.装修公司开具的合规税务发票原件,及与发票金额相对应的支付凭证(支付日期须在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申请人可依据各阶段实际支付凭证,分批次申请提取相应额度,每次提取金额以该阶段实际支付数额为限;

6.装修施工现场照片;

7.如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配偶一类储蓄卡及结婚证原件。

提取额度按装修合同、发票金额及支付凭证据实核定。本中心将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或视频连线核实装修情况,确认装修工程已开工且与合同内容一致。

四、办理时限

本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注意事项

装修提取按户计算,一个家庭十年内仅可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一次,多套住房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住房须为5年内新购或新建的房产(以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的时间认定标准为准),超期不予受理;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限,且不得超过装修合同金额;

装修工程须已开工,本中心将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或视频连线核实,未开工的不得提取;

申请人应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以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的,由本中心责令限期退回,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缴存单位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本单位缴存职工。如有疑问,可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798-12329或前往市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窗口咨询。

特此通知。

文章来源: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