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鹰潭四起网售食品领域典型案例曝光,涉及网络交易平台代理运营商、平台内经营者、广告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线上线下食品生产经营秩序,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四起典型案例,强化警示作用,督促辖区网络交易平台代理商、平台内经营者、广告制作发布单位等依法合规经营,共筑线上线下良好消费环境。
案例一:鹰潭某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1月,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鹰潭某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店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移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经营的3家店铺中,销售的儿童牛奶高钙奶、通用酵素果冻、北京同仁堂冬瓜荷叶茶、山姆超市甄选荞麦酥皮五仁月饼等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但在产品页面宣传中使用了“增强免疫力”“减肥”“糖尿病人吃”“降糖”等保健治疗功效用语。
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店铺宣传上述字样,无法提供科学依据及证明材料,广告内容不真实、引人误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案例二:鹰潭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虚假广告案
2025年6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甲公司涉嫌发布网络虚假广告案件中,发现涉案广告由鹰潭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遂将线索移交至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余江区市场监管局。经查,2025年4月,当事人为甲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两款产品“DHA藻油凝胶糖果”和“γ-氨基丁酸蛋白水解肽钙固体饮料”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产品页面有“儿童补脑增强记忆力”及青少年形象广告内容。经调查,当事人未要求广告发布者甲公司提供相关产品证明材料,也未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核对。
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在设计制作上述广告图片过程中,未向广告发布者索要相关产品证明材料,未依法履行广告内容审核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余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
案例三:鹰潭市月湖区某贸易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拼多多店铺购买的宣称低卡的芋头干实际能量高达1305kJ/100g。经查,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拼多多店铺注册经营单位为鹰潭市月湖区某贸易商行,其在网店销售的产品“新江西茄子干依夫南瓜干低卡特产零食小吃特辣休闲散装芋头干特惠”使用含“低卡”字样的宣传标题。该产品为芋头干、南瓜干、依夫牌酱香柚皮组合大礼包,芋头干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为1305千焦/100克,依夫牌酱香柚皮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为1235千焦/100克,数值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固体低能量食品≤170千焦/100克的标准限值。
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所售产品标题中使用“低卡”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营养成分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四:贵溪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案
2026年6月,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网络交易平台一家曾被下线后复又上线的餐饮店时发现,该店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不一致,现场无法提供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对负责贵溪某网络交易平台运营的贵溪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运营公司未及时更新该餐饮店在平台对外公示的证照信息,仍公示原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直至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调查中还发现,另一家小吃店在入驻贵溪某网络交易平台时提交了他人经营资质材料,该运营公司亦未予审查发现。
贵溪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贵溪某网络交易平台实际运营者,未依法履行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审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来源:幸福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