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景德镇交警
01
风险运输企业曝光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大队提供
02
事故隐患路段曝光

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提供
03
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案例一】
2026年7月22日8时27分许,胡**无驾驶证驾驶赣HV****号牌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紫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紫薇花园小区南门附近路段,观察不足,碰撞行人欧阳**,导致欧阳**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胡**当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当事人胡**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因观察不足未注意安全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且在发生事故后当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当事人欧阳**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
(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提供)
【案例二】
2026年8月1日01时10分左右,江**驾驶车牌号为赣HF1***6小型普通客车在沿江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戴家下弄路段掉头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的董**驾驶电动摩托车赣H7***4发生碰撞,致董**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关“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当事人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