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纵深推进2026年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以及保健食品“护老”提升行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梳理汇总近年全省查办的网络食品虚假宣传相关违法案件,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2025年12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针对新京报报道的“中老年营养粉陷阱”问题,对南昌某贸易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经营石斛营养米粉、益生菌山药燕窝猴头菇营养餐两款普通食品,经营期间实施以下违法行为:一是虚构经营业绩与行业资质,无依据宣称产品“连续8年全系销量第一”“中国综合药食食补领导者”,捏造全网销量数据;二是虚构原料产地,声称石斛营养米粉原料石斛源自安徽霍山,实际产地为陕西;三是虚构科研背景,虚假标注产品为某大学与某医学联合研发,伪造校企技术合作合同,涉事研发机构为空壳主体,无科研资质与能力。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核查,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2026年1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评析:本案是网络食品领域舆情关联、跨域违法、涉刑追责的典型案例。涉案违法行为链条完整、隐蔽性强、跨区域特征明显,社会危害性突出。办案部门依托舆情快速响应、跨地协同取证、闭环固定证据、精准行刑衔接的执法模式,有效破解网络食品虚假宣传取证难、定性难问题,对规范全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业秩序、震慑恶意违法经营主体、保护中老年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二、
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以假充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樟树市市场监管局通过舆情监测发现,某平台主播在直播中对普通食品进行疾病治疗、预防等疗效宣称,定向误导老年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生产企业江西某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核查,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区域内查获大量涉案成品、半成品食品及生产设备。经查,当事人虽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但生产管控严重不合规,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产品标签明示添加胶原蛋白肽、阿胶、益生菌等核心原料,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添加上述标示原料,仅以各类香精香料替代;采用同一配方生产多款不同品名食品,通过贴牌虚构品类差异。经抽样检验,多款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不合格食品。2025年7月,执法人员在后续核查中发现,当事人擅自撕毁封条并将被查封产品转移。
法律依据及处罚:2025年11月,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并对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等责任人处以罚款及从业限制。同时,因当事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樟树市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涉案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提起公诉。2026年7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企业罚金,判处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案情评析:本案是特殊膳食食品领域以掺假掺杂、虚假标注手段实施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办案机关全面落实行刑衔接与联合惩戒机制,在刑事审理周期较长的情况下,先行作出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置,及时阻断风险扩散,实现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责的协同推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审判分别实施从业限制与财产罚,形成双重惩戒效应,有效破除“以罚代刑”的侥幸预期。同时,案件针对配料虚标、以次充好等行业共性违法确立了精准定性与从严处置的执法导向,对净化特殊膳食食品市场环境、强化老年群体食品安全保障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三、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中心保健食品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5年10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经营中心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优一牛初乳粉”“唯亿康红曲葡萄籽胶囊”两款保健食品,法定保健功能仅为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适用人群范围明确。但当事人在产品宣讲中,超出核准范围夸大功效,虚假宣称牛初乳粉可修复人体黏膜、促进术后愈合、改善糖尿病溃疡,红曲葡萄籽胶囊可活血化瘀、预防血栓、清除动脉硬化斑块、保护肝肾,且无法提供任何权威依据佐证上述宣传内容,刻意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边界,误导老年人消费。
法律依据及处罚:2026年4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是面向老年群体夸大保健食品功效的典型案件。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养生需求,通过线下讲座将保健食品暗示为药品,谎称可治病防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财产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严厉处罚,警示经营者严守诚信底线,同时提醒老年消费者认清保健食品不可替代药品,遇误导宣传及时投诉维权。
四、
吉安市新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普通食品违规宣称保健功能案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新干县市场监管局两次收到投诉举报,反映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网店违规宣传普通食品保健功效。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胶原蛋白营养粉、学生高钙核桃牛奶米稀均为普通食品,但其在商品页面宣称胶原蛋白营养粉可改善肤质、减少皱纹、恢复皮肤弹性,学生米稀可提升记忆力,相关表述均属于保健食品专属宣传用语。执法部门首次核查后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整改处罚,但当事人未落实整改要求,短期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2026年2月,新干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是网络食品屡改屡犯、重复违法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无视首次整改告诫,再次违规,暴露部分经营者主体责任缺失。案件释放“首违可整改、再犯必从严”的监管信号,警示入网经营者须全面自查、严守宣传合规底线。
五、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药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且未经审查保健食品广告案
案情介绍:2025年10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网络监测发现,某医药科技(江西)有限公司通过其网店销售“百草纪锌硒片”保健食品时,发布虚假且未经审查的广告内容。经查,该产品备案保健功能仅为补充锌、硒营养素,但当事人广告中宣称产品可提高精子质量活力、改善精子不液化、弱精少精问题、提升受孕概率,明示暗示改善生殖功能、治疗相关病症,宣传内容与产品备案信息严重不符。同时,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依法取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主张广告由离职员工发布、未产生费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2026年1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是电商保健食品违规发布广告的典型案件。明确三项执法要点:广告内容必须与备案凭证一致,严禁超范围暗示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无论线上线下均须事前审查;企业对广告内容承担主体责任,员工离职及费用不明不影响违法认定。案件的查处有力督促平台经营者健全审核机制,压实合规经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