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吉安交警
关于对排量为248cc及以上的普通摩托车在吉州区实施夜间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切实回应群众关切,维护中心城区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遏制大排量摩托车夜间行驶造成的噪声扰民问题,打造安宁、有序的城市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现就大排量摩托车在吉州区实施夜间限制通行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排量为248cc及以上的普通摩托车(无离合换挡式踏板摩托车除外)。车辆排量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排气量数值为准;尚未办理登记的,以车辆铭牌标注数值为准。
二、限行时间
每日22:00至次日06:00
三、限行区域
中心城区:以沿江路,金螺大道、君华大道,韶山西路,站前大道,吉安南大道,东塘大道,吉祥路,沿江路组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限制时间内禁止通行;绿色虚线道路作为分界线不限行;红色实线道路(沿江路整段)限行时间内禁止通行,另禾河大道限制时间内禁止通行。

四、特殊车辆通行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救援车、医疗救治车、急抢险(修)车,以及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专用摩托车,不受本通告限制。
(二)确因居住、工作、外卖配送等需要在限行时段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通行,经审核通过后,可在备案期限内通行。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限行时段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摩托车存在非法改装、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吉州大队
吉安市吉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