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小区电动充电桩服务费是电费的18倍 运营商承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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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小区电动充电桩服务费是电费的18倍 运营商承诺整改

近日,南昌市湾里管理局幸福街道洪恒山庄小区居民向本报反映,小区内“驴充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费存在严重不合理现象:服务费远高于电费,且现场没有任何收费公示。

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小区电动车充电车棚内安装了“驴充充”品牌的充电桩。据一位业主提供的充电记录显示,一次充电时长11小时31分钟,电费仅收取0.1565元,服务费却高达2.8792元。经计算,服务费相当于电费的18倍。

“电费才一两毛钱,服务费快三块钱了,您觉得合理吗?”业主胡先生在电话中向记者表达了不满。据胡先生介绍,该充电桩已安装使用五六年,此前充电费用大约在一块五六左右,“但具体多少服务费、多少电费,根本没有明确标注”。

胡先生还表示,业主们曾在业主群中多次向充电桩负责人反映收费问题,“但也就不了之了”。

政策明确要求“价费分离”

江西省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公告》和《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当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并以充电电量计价。

公告还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2025年1月1日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多部门现场办公

运营商承诺整改

对此,我们都市现场记者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请到现场,回应群众关切。

南昌市洪恒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朱绍平表示,物业引进充电桩单位未收取任何场地费和提成,“我们的目的就是把这部分收益让利给全体业主”。他透露,已与社区和运营商沟通,要求将服务费降下来。

南昌市洪恒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朱绍平

充电桩运营方南昌拾往夕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振兴回应称,公司将进行调整。“之前我们调过一次,但可能这个小区老龄化比较严重,业主希望简单一点,一块钱四小时,所以我就调到0-300W一块钱四小时。”他承认,“当时这个服务费和电费的组合没有搭配好,让业主以为这个服务费很高”。

南昌拾往夕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振兴

洪振兴表示,“经过这次事情之后,我会和公司反馈,在今天把这个整改到位,电费调整到0.62元/度,服务费调整到0.61元/度”。

南昌湾里管理局幸福街道长春湖社区党支部书记万丽君表示,社区后期将加强巡查,实时关注充电桩收费计价情况,并多收集居民意见建议,把服务做好。

南昌湾里管理局幸福街道长春湖社区党支部书记万丽君

南昌多个小区存在类似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洪恒山庄小区的“充电刺客”现象并非孤例。在南昌多个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高于电费的问题频频被居民投诉。

新琚花园A1区: 有居民反映,充电1小时5分钟收费0.27元,电费仅0.08元,服务费却高达0.19元。该居民表示,“电动车每天都得充电,每天都在被乱收费”。

新旅明樾轩: 居民反映充电服务费长期高于电费,相关部门曾于2026年5月责令运营单位整改,要求服务费按电量计价并依法公示,逾期不改将予以行政处罚。

凤凰家园: 有居民充电7小时39分40秒,总费用2.54元,充电费用1.03元,服务费1.51元,服务费比电费还要高。经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商家同意下调服务费价格。

律师:未明码标价涉嫌违法

针对上述情况,都市现场记者咨询了北京市康达(南昌)律师事务所 肖杰律师,他指出,充电桩运营企业未在充电场所公示收费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第二条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公告》及《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将这一要求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强制义务,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费计价标准不高于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江西省居民合表电价为0.62 元/度。运营商0.1 元/度向用户收取"电费",明显低于其自身0.62元/度的购电成本——这意味着所谓"电费"并未真实、独立地反映合表电价,其差额被迫转移到"服务费"中消化。

537 号文第一条与《条例》第十七条均要求:充电电费与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且以充电电量计价。价费分离的目的,正是让消费者清楚看见"电该收多少、服务该收多少"。

而本事件中,名义"电费"0.1 元/度,远低于法定合表价,并非真实电价;真实电价成本(0.62 元/度)被悄悄塞进"服务费",造成服务费畸高;二者边界被人为混淆,价费并未真正"分离",消费者无法判断价格构成。

运营商此前以 0.1 元/度收电费、以高服务费补足成本的模式,未落实电价政策、未实现真正的价费分离,违反 537 号文、江西省公告及《条例》第十七条,不合规。

业主反映"看不到任何收费公示",肖杰律师指出,这是违反了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或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含充电功率),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这是《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56 号)以及 537 号文、江西省公告、《条例》第十七条共同设定的义务。

此外,政策虽然要求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但服务费属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运营企业根据运营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自行确定。不过,运营企业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标准。江西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2025年6月下发的《关于推动降低电动车充电费用的倡议书》中也明确提出“提倡服务费不超过充电电费”。

律师提醒,消费者若遇到充电收费不合理、未明码标价等情况,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