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登记及退休待遇核定业务,严厉打击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参保、退休骗取社保待遇的违法行为,从即日起对上述人员相关业务加强复核,现就市本级各参保单位规范社保参保登记、退休待遇核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通过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为上述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须主动上传参保人员的身份证件,真实的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截至参保时的银行流水、工资发放凭证,如未上传的,需及时将上述材料补交至市社保中心业务受理科(体育路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305);通过线下服务窗口办理时,须将上述材料交至市社保中心业务受理科。
二、退休待遇核定
参保单位通过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或线下服务窗口为上述人员申请办理退休待遇核定手续时,须主动上传(提交)参保人员的身份证件,真实的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截至退休时的银行流水、工资发放凭证,纸质材料交至市人社综窗(体育路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栋二楼人社窗口)。参保登记时已提交的材料,退休待遇核定时该部分不需重复提交(银行流水需完整提供)。
三、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各参保单位严格遵守本公告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参保及退休待遇核定业务,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九江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7日
来源:九江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