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养老服务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诱导消费、高价推销药品、保健品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涉老产品和服务的广告发布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近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1号)等规定,就“涉老”商品(服务)广告作出合规提示。
严守广告底线 杜绝虚假误导宣传
此次合规提示明确,所有涉老商品及服务广告必须坚守真实、合法原则,严禁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杜绝各类不当诱导、强迫消费行为。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服务需严格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同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涉老广告,必须显著标注“广告”字样,清晰区分内容属性。
在宣传用语及内容导向方面,涉老广告严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形象进行宣传,不得出现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细化品类规范 明确专项发布要求
针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重点涉老品类,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划定专项广告发布红线,实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制度。上述品类广告发布前,必须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核通过,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且发布时需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其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禁止以医师、药师、患者等身份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治愈率、有效率等绝对化宣传内容,也不得与同类商品、服务进行优劣对比。同时,保健食品广告严禁声称或暗示产品为健康保障必需品。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一律禁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禁止使用医疗用语,避免造成产品功效混淆。
压实标注责任 规范细节发布标准
此次提示对各类涉老重点产品广告的强制性标注内容作出细致、明确规定,倒逼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须标注“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且仅可在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非处方药广告需标注非处方药(OTC)标识及“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提示语。
医疗器械广告需根据产品属性规范标注,注册证书载明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需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个人自用医疗器械广告,需醒目提示“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醒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同步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及不适宜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需明确标注适用人群,以及“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提示语。此外,普通食品广告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自身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相关领导表示将以此次合规提示为抓手,持续加大涉老广告日常监管与巡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涉老虚假违法广告、违规营销行为,常态化整治养老消费领域乱象。同时,将通过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提升老年人防骗、维权意识,全方位守护老年群体消费安全,持续净化我市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来源:天天鹰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