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大江网-新法治报
8月12日,记者从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了二审结果。据悉,曾任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靳某,主张其向涉案公司出借资金、尚有借款未予归还并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因靳某无法举证其与公司存在真实借贷合意,其全部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二审维持原判。该案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向任职公司主张民间借贷债权的特殊举证规则,为规范公司内部资金往来、防范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权益提供了司法指引。

漫画/刘晨阳
起诉公司还钱被法院驳回
原告靳某诉称,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28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累计向其借款373500元,相关借款款项均由靳某转账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7月31日,被告累计向靳某还款288200元,尚余85300元未偿还。靳某经多次催讨未果后,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剩余借款85300元,并以85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针对原告诉请,被告江西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当庭作出答辩。该公司表示,靳某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掌控公司账户审核、制单网银U盾,全程支配公司公账资金进出。结合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的银行流水核对结果,公司不仅未拖欠靳某款项,反而向其多支付18580.21元。因靳某未配合打印银行流水对账单,双方款项争议长期未厘清,直至2025年8月25日靳某归还公司网银U盾后,公司方才自行调取银行流水完成对账。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8月25日,靳某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实际控制并操作公司两个银行账户网银U盾,可自主决定公司账户资金往来。同时,被告提交的银行存款明细显示,涉案期间双方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转账摘要标注“借款”“退还款项”等字样。其中,靳某累计向被告公司转账376600元,被告公司累计向靳某转账395180.21元。
随后,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靳某不服一审裁判结果,提起上诉。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靳某与被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意。
法院审理中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大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二是出借人已完成款项实际交付。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相关条款,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需凭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据佐证借贷法律关系存在。
法院同时指出,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提交转账凭证即可初步证实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若抗辩款项为其他法律关系,需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属于特殊情形,靳某在涉案资金往来期间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实际掌控公司网银U盾、可自主操作公司账户资金。此种情况下,靳某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借贷与否完全由其单方决定,不存在两个独立民事主体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基础。若机械适用普通民间借贷举证规则,仅依据法定代表人单方操作形成的转账记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极易引发法定代表人利用职权单方处分公司财产的风险,违背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忠实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需适用特殊举证规则,应由时任法定代表人靳某,对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合意承担更高标准的举证责任。
单方操作不构成借贷合意
结合全案事实,法院最终对双方举证情况及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审理查明,案涉全部转账行为均发生于靳某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掌控公司账户资金的任职期间,其可独立决定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无需公司其他股东、高管监督确认。在此前提下,靳某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举证证明案涉借贷行为已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沟通一致,或形成合法有效的公司借款决议等内部决策文件,以佐证借贷合意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庭审过程中,靳某未能提交公司借款决议、股东或高管确认凭证等有效证据,无法证实其与被告公司就案涉款项达成真实借贷合意,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一审、二审法院均对双方借贷合意不予认定,最终驳回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庭后表示,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掌握公司银行账户支配权时,其主张与任职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不能仅凭自身操作形成的转账记录认定借贷合意成立。因该类借贷合意完全由法定代表人单方主导决定,法定代表人必须举证证明借贷行为经过公司内部正当决策程序确认,具备真实合法性。若无法完成举证,依法不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以此守住公司财产安全底线,防范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文/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 许艺玲 记者连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