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规范》的通知
赣疾控卫免字〔2026〕8号
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加快实现消除血吸虫病目标行动方案(2023-2030年)》《江西省加快实现消除血吸虫病目标行动方案(2024-2030年)》等有关要求,持续推进血吸虫病消除进程和消除成果巩固,全面提升血吸虫病防治质效,推动全省血吸虫病防治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
202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工作,切实有效提升血吸虫病防治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加快实现消除血吸虫病目标行动方案(2023-2030年)》《江西省加快实现消除血吸虫病目标行动方案(2024-2030年)》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血吸虫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党政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防治方针;实施以传染源控制为主、强化重点环境钉螺控制的综合防治策略,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精准防治。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强化部门协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行政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立足本部门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第五条 健全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负责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价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血吸虫病防治能力建设,明确各级血吸虫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晚期血吸虫病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第六条 构建技术协同体系。在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领导下,省级血吸虫病防治机构负责开展全省血吸虫病防治规划、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病例管理、健康教育、监测评价、质量控制等工作;设区市血吸虫病防治机构负责辖区内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管理和效果评估等工作;县(市、区)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血吸虫病防治,开展传染源控制、钉螺调查和控制、患者救治与管理、监测预警与响应、健康教育促进、专业能力提升”等工作。
第三章 防治措施与管理
第一节 传染源控制
第七条 加强人群传染源查治。开展人群血吸虫病筛查,重点加强野外作业、水上作业人员等高危人群的筛查,及时规范治疗血吸虫病患者。
第八条 加强家畜传染源管理。开展牛、羊等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重点强化有螺环境散养家畜的筛查,及时规范治疗或处置患病家畜。
第九条 大力推行有螺环境禁牧。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替代养殖,在有螺环境区域实施禁牧和圈养管理,减少患病家畜粪便污染环境。严格落实《鄱阳湖区有螺草洲“封洲禁牧”工作协调机制》,常态组织“封洲禁牧”明察暗访、巡查检查,引导群众主动配合禁牧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家畜粪便对钉螺孳生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 加强粪便无害化设施建设。结合乡村建设行动,在流行区推进建设卫生厕所、户用沼气和小型沼气工程、水上作业人员集散地无害化公共厕所、船舶粪便收集容器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减少粪便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节 钉螺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 钉螺调查和药物灭螺。开展钉螺孳生环境调查,掌握钉螺分布现状和动态。实施“三年一轮查”,对所有钉螺孳生环境、历史有螺环境和可疑环境,做到全覆盖调查。确定重点有螺地带和高危环境,并及时实施药物喷洒、浸杀、泥敷、地膜覆盖等灭螺措施。
第十二条 农业工程钉螺控制措施。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水田实施水旱轮作。鼓励在有钉螺分布的低洼沼泽地带(非基本农田)合法开挖池塘,发展优质水产养殖业,实行蓄水灭螺。在流行区开展农田建设时,结合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减少钉螺面积。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钉螺控制措施。实施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工程和灌区改造工程,对流行区有螺区域,因地制宜采取硬化护坡、抬洲降滩、改造涵闸(增设拦螺阻螺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钉螺扩散,减少钉螺面积。
第十四条 林业工程钉螺控制措施。实施抑螺防病林营造、抑螺成效提升改造,构建林农复合系统、设立隔离带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压缩钉螺面积。结合实施生态工程,建设防钉螺扩散设施,加强螺情监测。
第十五条 其他钉螺控制措施。结合乡村建设,对防控形势严重、村庄附近螺情复杂、钉螺难以消灭的地区,优先安排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程。
第十六条 开展灭螺效果评估。灭螺工作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业人员,对灭螺区域的钉螺密度、活螺密度、感染螺密度等指标进行调查。评估内容需涵盖灭螺措施的覆盖率、钉螺死亡率和感染螺死亡率等。评估结果需形成书面报告,针对效果未达标的区域,应总结失败原因,并重新组织灭螺工作,以确保灭螺效果。
第三节 患者救治与管理
第十七条 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救治随访。完善晚期血吸虫病健康档案建设,规范个案管理,加强患者随访。按照有关技术方案,规范开展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
第十八条 严格晚期血吸虫病救治。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加强医疗文书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主管部门加强对定点机构督导检查,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及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救治对象识别机制。
第十九条 血吸虫病病例管理。对发现的血吸虫病病例,实施“1-7-2”工作模式,规范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病例“乙类乙管”、风险区域“动态清零”。按照“一人一档”建立个人档案,开展复诊复治、病例随访等精准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既往感染者管理。按照血吸虫病患者及重点防治对象管理有关要求,开展既往血吸虫感染者调查,建立个案信息库,做好随访和干预,改善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延缓和阻止血吸虫性肝纤维化病理进展,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四节 监测预警与响应
第二十一条 流行因素监测。开展人群、家畜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及螺情监测,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流行动态和流行因素的变化情况。强化医疗机构对血吸虫病的诊疗意识和能力,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借助发热门诊,对不明原因发热患者进行血吸虫病排查。
第二十二条 野生动物传染源监测。开展野鼠、麋鹿等野生动物血吸虫感染情况调查,掌握野生动物传染源分布特征,开展野生动物传染源防控。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将血吸虫病防治纳入疾病防治监测体系,强化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血吸虫病防控模块应用,提升血吸虫病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常态开展风险评估。各级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每年要组织开展春、秋季风险评估,加强汛期、洪灾、地震等不可控自然灾害对血吸虫病传播影响的风险评估,综合分析研判传播风险,根据风险等级启动预警响应机制,实施综合处置措施,并进行处置效果评估。
第五节 健康教育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主流媒体,以及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以“血吸虫病防治宣传周”为契机,围绕血吸虫病消除目标、核心政策及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开展常态化、精准化宣传,全面提升公众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知晓率、支持度与参与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加强血吸虫病防治文化建设。传承弘扬余江血防精神,筑牢防控队伍思想根基,增强队伍凝聚力与战斗力。以中国血吸虫病防治纪念馆为核心引领,深度挖掘江西血防历史与实践经验,精心打造一批具有江西特色、时代内涵的血吸虫病防治文化品牌项目。提高社会公众对血吸虫病的认知和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血吸虫病防控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 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针对血吸虫病流行区学生、休闲垂钓人员、水上作业人员及重大工程外来施工人员等重点群体,分类施策、常态化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普及血吸虫病防治知识进入中小学课堂;深入社区、乡村,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图文形式,普及接触可疑水体的危害及自我防护要点。在有螺环境、垂钓旅游点、渡口码头等关键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提示过往人员不下水,切实筑牢重点区域与人群的健康防护防线。
第六节 专业能力提升
第二十八条 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对从事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群和家畜查治、钉螺查灭、健康教育、风险评估、信息管理等方面内容培训,全方位提升防治队伍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加强防控能力建设。积极探索使用智慧化监测预警工具、快速诊断新技术、生物灭螺技术、生态灭螺技术等防治技术,持续提升血吸虫病防治能力。
第三十条 加强血吸虫病诊断网络实验室建设。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血吸虫病诊断网络实验室体系,省级实验室负责全省血吸虫病确诊病例的病原学诊断、诊断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设区市级实验室承担辖区内技术培训和疑难病例复核;县级实验室负责日常病例筛查和基础检测。
第七节 联防联控
第三十一条 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加强插花地带的联防联控。
第三十二条 加强“湘鄂赣皖苏”五省、浙赣两省、省内设区市、县(市、区)间联防联控,建立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落实“六同步”联防联控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区域信息沟通与协作,落实毗邻区域禁牧措施。
第四章 传播风险与疫情回升的评估与处置
第一节 传播风险处置
第三十三条 传播风险的判定。凡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可判定该区域出现了传播风险。
1.发现急性或慢性血吸虫病确诊患者。
2.发现血吸虫病病畜。
3.发现感染性钉螺。
4.水体中监测到血吸虫尾蚴。
5.发现含有血吸虫虫卵或者毛蚴的野粪。
6.检测到感染血吸虫的野鼠或其他野生动物。
第三十四条 传播风险的报告和处置。县级血吸虫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本辖区内风险情况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开展风险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传播风险的,应在核实确认后24小时内向同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报告。
当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组织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应专业机构24小时内启动风险调查及处置工作,必要时上报县政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风险区域调查与处置,原则上7天内完成调查报告。
风险处置工作结束后,2天内将风险处置报告逐级上报至市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调查报告1周内组织专家对风险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对于复杂的风险或影响较大的风险,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报告1周内组织专家对风险区域处置情况进行评估,以决策是否终止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节 疫情回升评估处置
第三十五条 疫情回升评估。以流行县(市、区)为单位,流行县(市、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判定为疫情回升,并启动评估处置工作。
1.血吸虫病消除地区
(1)出现本地新感染的血吸虫病患者。
(2)出现本地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畜。
(3)出现感染性钉螺。
2.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
(1)连续2年出现新感染的血吸虫病患者。
(2)连续2年出现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畜。
(3)连续2年出现感染性钉螺。
第三十六条 疫情回升处置。
1.信息报告。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收集、分析当地疫情监测和防治资料,发现存在疫情回升的情况时,应当在2小时内(若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按相关规定执行)向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市级、省级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以及省级血吸虫病控制机构。
2.跨区域处置。涉及跨省域的疫情风险,县级机构应立即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省级部门按规定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3.应急响应。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研判,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灭螺、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
省级部门接到报告后,会同市级部门1周内组织专家核实疫情并判定是否回升。省级部门根据核实结果提出整改处置意见,指导回升地区制定处置方案,责成当地政府实施。回升地区县级政府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落实防控措施,需工程措施控制疫情的,12个月内完成并达到防控要求。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联合调查组提出整改处置意见后的24个月内,组织专家对回升地区的整改处置情况及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信息收集与上报。各级血吸虫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范收集、录入、审核防治数据(含人群查治、螺情、病例、家畜管理等),实行电子化管理,逐级汇总上报;原始资料(如查治登记册、螺情记录表)保存至少10年。
第三十八条 质量评估。开展防治工作质量评估,重点评估病例报告及时率、螺情控制效果、人群查治覆盖率、信息准确率等指标,对评估不合格地区责令整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费保障。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各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防治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测算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按照“中央补助、地方为主”的原则,落实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对晚期患者救治、环境改造等重点领域,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慈善组织及企业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及血防环境改造项目,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第四十条 物资保障。保障监测试剂、治疗药品(如吡喹酮)、灭螺药物、防护药物(如防蚴霜、灭蚴灵等)、应急装备和器材等物资的日常储备。
第四十一条 技术保障。进一步落实血防骨干人才项目,定期开展专业人员培训,提升疾病诊断、螺情监测、风险处置能力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由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附件:
1.血吸虫病病例报告与管理要点
2.血吸虫病病原治疗技术要点
3.晚血的筛查与诊断审核技术要点
4.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效果评价要点
5.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技术要点
6.血吸虫病风险区域处置技术要点
7.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资料管理要点
附件1
血吸虫病病例报告与管理要点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WS261-2006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加快实现消除血吸虫病目标行动方案(2023—2030年)》《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制定。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责任单位,其医务人员为报告人。
二、病例诊断与分类
按照WS261-2006标准进行诊断和分类。
三、病例登记与报告
1.非晚期病例。诊断后24小时内通过监测报告管理系统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已治愈者再次感染需报告;国外输入病例按“未分类”填报并备注。
2.晚期病例。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报告。
3.免疫学阳性者。7日内完成病原学检查,阳性者按确诊病例报告,阴性者结合接触史和症状判断是否报告。
四、病例审核、复核及流行病学调查
1.审核与复核。县级机构24小时内完成审核,7天内复核;误报或重报需订正或删除;病原学阳性者经省级复核后订正为确诊病例。
2.流行病学调查。县级机构在复核后及时开展调查,2日内报告;市级及以上机构每周审核资料。
3.病例治疗及随访。所有病例需规范治疗;治疗后2个月进行随访和病原学复查,阳性者继续治疗并追踪;年内通过系统报告信息。
五、质量控制与评估
各级部门定期绩效评价和整改;机构制定评估计划并自查。
六、主要评估指标
包括病例报告率、报告卡完整率、报告及时率(24小时内)、及时审核率(24小时内)、及时复核率(7天内)、病例流调率、及时流调率(9天内)、规范治疗率、粪检转阴率、随访率等11项指标,均以百分比形式量化。
附件2
血吸虫病病原治疗技术要点
治疗对象:包括有可疑水体接触史人群、高危人群(如渔民、船民)及血吸虫病患者(急性、慢性、晚期),依据WS261-2006标准诊断。
治疗药品:使用吡喹酮,规格为0.2g/片。
频 次:有可疑水体接触史人群:预防性服药,接触后4—5周1次,持续接触则每月1次,脱离后1个月加服1次;预防性服药2次后需检查肝功能。
高危人群:每年服药2次,持续接触按上述方法处理。
急性患者:住院治疗,当年病原治疗1—2次。
慢性患者:个体治疗为主,当年治疗1—2次;既往阳性未治者立即治疗1次,2个月后复查阳性再治1次。
晚期患者:需病原治疗,根据病情酌情实施。
适 应 证:各期血吸虫病患者及伴有一般夹杂症者。
禁 忌 证:对吡喹酮过敏者、严重心律失常、心肝肺肾功能障碍、晚期肝代偿极差、眼囊虫感染、恶液质状态、传染病治疗期、活动性消化道出血患者。
疗法与剂量:有可疑水体接触史或高危人群:预防性服药,成人总剂量40mg/kg(儿童50mg/kg),顿服(上限60kg体重)。
急性患者:成人总剂量120mg/kg(儿童140mg/kg),6日疗法(上限60kg体重),每日3次餐间服;体温反复者可再给药60mg/kg 2日疗法或120mg/kg 3—4日疗法。
慢性患者:成人总剂量60mg/kg(儿童70mg/kg),2日疗法(上限60kg体重);年老体弱者可用60mg/kg 3日疗法。
晚期患者:肝功能良好者用60mg/kg 2日疗法;情况差者用90mg/kg 6日疗法;侏儒型用60mg/kg 3日疗法(上限60kg体重);巨脾型用45-50mg/kg 2或3日疗法;腹水型肝功能失代偿不推荐治疗。
副作用处理:副作用轻短暂,休息可恢复;神经系统副作用(如头昏、头痛)可给安定等;消化系统副作用(如上腹痛)可给颠茄类;心血管副作用(如心悸)可给镇静剂;过敏反应(如皮疹)对症治疗。
随访及复查:病原治疗2个月后随访,复查病原学,阳性者继续治疗并追踪。
注意事项:服药前询问病史体检;精神病史者慎用;哺乳期妇女停药72小时内不宜喂乳;脑型血吸虫病住院治疗;服药期间避免高空水上作业;加强随访;吡喹酮为处方药按规定使用。
统计指标:病原治疗覆盖率=(实际治疗人数/应治疗人数)×100%;随访符合率=[(随访人数-不符合人数)/随访人数]×100%;阴转率=(治疗后转阴人数/治疗人数)×100%。
附件3
晚血的筛查与诊断审核技术要点
一、筛查发现机制
(一)主动筛查。由县级血吸虫病防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组织实施。对象覆盖流行区居民、有长期反复可疑水体接触史人群及既往有治疗史人群。通过病原学(粪检)和血清免疫学检查以及腹部超声影像学进行全覆盖排查,并建立筛查台账。
(二)被动发现。各级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若发现有可疑水体接触史且疑似晚血症状的患者,需立即上报所在地县(市、区)血吸虫病防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诊断审核标准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方案执行,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方可确诊:
(一)流行病学史。有长期反复可疑水体接触史,或明确的血吸虫病治疗史。
(二)病原学/免疫学证据。粪检找到虫卵或毛蚴,或直肠活检发现虫卵,或血清免疫学检查阳性。
(三)临床表现(具备门脉高压症及相关特征):
1.肝超声显像呈特征性网络状改变;
2.脾肿大Ⅲ级以上,或脾肿大Ⅱ级合并功能亢进、食道胃底;
3.静脉曲张/上消化道出血;
4.临床有腹水;
5.严重生长发育障碍(侏儒型);
6.结肠肉芽肿临床表现。
(四)排除标准:必须排除由其他原因(如乙肝、酒精肝等)导致的门脉高压、脾大或腹水。
附件4
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效果评价要点
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评价,是科学评估活动效果、优化策略以提升目标人群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与健康行为形成率的关键手段,能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保障防治措施精准有效。收集健康教育项目开展前的基线数据和开展后的终期数据,有些时间较长的健康教育项目还需要在项目开展一半左右的时间进行中期评估。在项目设计上,可以单组设计前后对比;有条件可同时设置干预组和对照组,同时进行基线调查和终末调查来评价干预效果。
一、形成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目标是否合理,干预对象是否明确,干预内容与措施是否恰当,测量指标是否适宜,资源种类与数量是否充足,资料收集方法是否可行,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等。常用方法有专家咨询、问卷调查、深入访谈、专题小组讨论、文献资料回顾等。
二、过程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方案执行情况;参与人员工作情况。过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建设、人员培训、材料制作与使用、干预活动的方式、环境支持、社区参与、环境改造等,可采用查阅资料、目标人群抽样调查、现场考察等方法收集资料与数据,并对获得的数据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可根据项目内容及其特点选择评价指标,常用的指标有:
1.项目活动执行率=(某时段已执行项目活动数/某时段应执行项目活动数)×100%。
2.项目活动覆盖率=(实际参与项目活动的目标人群人数/目标人群总人数)×100%。
3.干预活动暴露率=(实际参与某项干预活动的人数/应参与该项干预活动的总人数)×100%。
4.干预活动有效指数=(实际干预活动暴露率/预期干预活动暴露率)×100%。
三、效应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倾向因素、促成因素、强化因素以及健康相关行为等的变化情况。可采用对目标人群进行现场调查的方法,包括定性访谈和定量调查。常用评价指标有:
1.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正确知晓人数/被调查者总人数)×100%。
2.血吸虫病防治知识覆盖率=(覆盖人数/调查人数)×100%。
3.健康行为形成率=(某种健康行为形成的人数/调查的总人数)×100%。
4.可疑水体或可疑水体接触率=(接触可疑水体人次/调查总人次)×100%。
5.查病(治疗)依从率=[主动接受查病(治疗)人数/应接受查病(治疗)人数] × 100%。
6.某项血吸虫病防治态度正确率=(该项血吸虫病防治态度正确人数/调查人数)×100%。
7.行为改变率=(在干预期间改变某种行为的人数/干预前具有该行为的人数)× 100%。
四、效果评价
又称结局评价或远期效果评价,是评价项目实施之后目标人群的健康状况乃至生活质量的变化。评价指标包括健康状况指标和生活质量指标,如人群流行情况(血吸虫感染率、感染度、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等)、人群病情(肝脾肿大率、肝纤维化率等)和家畜流行情况等方面评价。
附件5
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技术要点
血吸虫病传播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规定了评估范围、频次、形式、方法、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以科学识别和控制传播风险。
一、主要内容
(一)范围和频次
1.常规风险评估。国家级和省级机构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常规风险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快速现场评估,可根据需要增加频次。
2.专题风险评估。各级机构根据职责开展专题评估,国家级针对特别重大疫情,省、市、县级分别针对重大、较大和一般疫情事件;日常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风险由专业机构开展专题评估。
(二)形式
1.常规研判。基于常规疫情和传播因素信息,通过专家会商进行快速分析和评价,提出管理建议;采用圆桌会议或电视电话会商,结果整合到监测报告中;发现重大风险时立即开展专题评估。
2.专题评估。针对异常情形、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开展全面动态评估;根据信息、时间和资源选择方法。
3.现场快速评估。结合专题和常规研判,每年春季进行快速现场调查;要求前期数据收集,按方案收集数据后采用专家会商等方法。
(三)方法
1.专家会商法。专家集体讨论,依据理论和信息提出建议;组织者准备资料,专家5—30人,人员固定且有代表性;形成报告。
2.风险矩阵法。专家对风险可能性和后果量化评分,使用二维矩阵计算风险等级;优点是可量化比较多种风险,要求风险因素确定且专家了解度高。
3.德尔菲法。通过多轮独立问卷调查专家意见,反复征询后汇总一致看法作为结果。
二、实施步骤
(一)计划和准备
1.确定评估主题。常规研判基于监测数据异常、传播趋势等;专题评估主题来自常规研判发现、大型活动、自然灾害或部门指定;现场快速评估用于专题调查或突发事件后。
2.方法及人员确定。常规研判多用专家会商法,专题评估可选多种方法,现场快速评估用现场调查加专家会商;人员为血吸虫病防控专业人员,可邀请其他专家,根据目的确定数量。
3.数据资料准备。评估前分析数据,收集文献如传播规律、历史疫情等;突发事件评估需收集自然环境、人群特征等;现场快速评估按方案收集数据:
4.选点原则。结合历史疫情和自然社会因素选点调查。
(二)调查内容与方法
1.基本情况调查。
1.1常规风险评估。包括家畜感染率调查每村随机抽牛100头(不足全检),用粪便毛蚴孵化法检测;钉螺调查每村至少200框,鉴定活螺和感染情况;野粪调查用顶管孵化法检测;潜在传染源调查观察有螺环境活动情况
1.2专题风险评估。在常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增加地理位置、居民数等;居民感染率调查每村随机选6岁及以上300人,先用血清学筛查,阳性者用改良加藤法或尼龙绢集卵孵化法检测。
2.指标统计。以行政村为单位统计居民感染率、家畜感染率;以环境为单位统计野粪阳性率、活螺密度、钉螺感染率、阳性螺密度、有螺环境家畜敞放头数。
(三)评估实施
1.风险识别。基于信息分析识别风险要素,常规研判与议题确定结合;重要事件整理关键信息如背景、特征等;专家会商审议风险要素。
2.风险分析。结合流行病学特点、人口学特征等,专家分析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可能性分极低、低、中等、高、极高五级;后果严重性从范围、人数、经济损失等方面分五级。
3.风险评价。与风险准则对比确定等级;无统一准则时对照可接受风险水平分五级;常规研判或快速评估用专家会商直接确定等级;风险矩阵法评分后矩阵评价。
4.风险评估报告与反馈。常规研判和快速现场评估报告包括背景、风险等级、管理建议,可提出专题评估议题;专题评估报告包括事件背景、目的、方法、结论等;报告报送本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机构,通报相关部门如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
三、保障措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加强领导,组织评估工作;协调部门参与;落实人员、经费和物资;开展管理培训;专业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和支持;根据结果做好风险沟通、预警和控制。
附件6
血吸虫病风险区域处置技术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秉持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对血吸虫病风险区域进行快速且有效的处置,消除传播扩散的潜在风险,巩固血吸虫病防治与消除工作的成果。
一、风险区域判定指标
风险区域指发现患者感染地点或病原传播条件报告地点,以最小行政区域划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在24小时内启动处置。
1.发现急性或慢性血吸虫病确诊患者。
2.发现血吸虫病病畜。
3.发现感染性钉螺。
4.水体中监测到血吸虫尾蚴。
5.发现含有血吸虫虫卵或毛蚴的野粪。
6.检测到感染血吸虫的野鼠或其他野生动物。
二、核实与报告
县级机构发现或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核实风险情况;确认后向县级、市级、省级机构汇报。输入性病例报省级协调;达标地区发现本地感染且达回升标准时,按回升方案处置;非流行县发现本地感染时,逐级上报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启动突发响应。
三、风险区域调查
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县级机构、动物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实施。内容包括:
1.对确诊患者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追踪感染前后2周至1个月内同一地点接触有螺水体人员。
2.对病畜开展问卷调查,了解来源、活动范围,追踪同地点接触有螺水体家畜。
3.根据调查线索或病原发现地点确定风险区域,调查居民区人群和家畜接触可疑水体情况,开展查病工作。
4.对风险区域附近有螺环境开展钉螺调查和水体感染性测定。
四、风险区域处置
1.患者治疗。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治疗所有患者,病原治疗参考附件2。
2.人群预防性服药。对同期有可疑水体接触史人群进行早期预防性服药,防止急性病发生,剂量方法参考附件2。
3.病畜处置。动物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及时治疗或处置病畜,同批家畜扩大治疗,剂量方法参考相关行业标准。
4.环境处理。风险区域及周围有螺环境用药杀灭尾蚴和钉螺,钉螺密度控制在0.01只/0.1m²以内,设警示标志;有条件时改造孳生地灭螺。
5.健康教育。利用宣传形式普及防治知识,提高群众防护能力,配合控制措施。
6.安全用水。处置期间提供安全水源。
7.粪便管理。对患者、病畜粪便进行灭卵等无害化处理。
五、评估与终止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动物疫控机构1周内完成处置并上报;市级1周内组织评估;复杂或影响大风险区域由省级1周内评估,根据结果决定是否终止。
附件7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资料管理要点
消除工作资料的规范管理为实现血吸虫病防治资料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确保资料安全性,提高管理和利用水平,为消除及消除后监测巩固工作提供参考依据。适用于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各级机构,规定了流行情况、监测和防治措施等资料的内容、要求及管理。
一、资料分类和内容
1.工作资料。包括常规防治工作(如查治病、查灭螺、健康教育等计划、总结)、监测与风险评估(计划、原始资料、汇总资料等)、健康教育和培训(材料、痕迹资料)、专项工作(如封洲禁牧、患者管理)及部门工作(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相关文件)。
2.疫情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如居民和家畜检查治疗登记表、病例个案调查表、查灭螺记录表)和汇总资料(如病情螺情汇总表、示意图),需包含但不限于所列内容。
3.自评资料。包括综合性自评报告(基本情况、防治历程等)和乡级评估资料(申请报告、评估批复)。
二、资料归档和管理
1.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各级机构按集中统计管理原则建立制度,每年整理归档一次,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可用、安全。
2.档案管理人员。需设立专职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培训。
3.档案管理设施。应配备办公、整理、阅览、库房等用房及专用装具(如密闭五节柜),避免使用木质柜等。
4.档案类型。包括组织实施文件、原始调查表、音像档案等,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具有同等效力。
5.档案电子化管理要求。加强信息化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实现系统互联和资源共享。
三、附表
共13个表格,包括人群和家畜查治名册、病例登记表、查灭螺日志等,详细记录性别、职业、检测结果等字段(如性别:1.男,2.女;职业:1.农民等),确保数据标准化。详见国家《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有关附表。相关附表清单如下:
1.原始资料。
(1)流行村居民检查、治疗分户登记表(表 1)
(2)流行村家畜检查、治疗分户登记表(表 2)
(3)病例个案调查表及随访表(表 3—5)
(4)查、灭螺记录表(表 6—10)
2.汇总资料。
(1)居民检查、治疗血吸虫病汇总表(表 11)
(2)家畜检查、治疗血吸虫病汇总表(表 12)
(3)查、灭螺汇总表(表 13)
(4)全县病情、螺情变化示意图
(5)流行示意图、钉螺现状分布图
注:疫情资料需包含但不限于上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