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清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市县两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公正、精准开展行政执法,不断提升隐患排查治理专业能力,我市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九江市柴桑区某店铺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一、案例类型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二、案件名称
九江市柴桑区某店铺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三、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7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柴桑区港口街镇巡查时发现某店铺内烟花爆竹超量储存。现场核查发现,该店铺实际存放烟花爆竹110件,超出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定最大储存量100件,超储10件。
四、处理结果
该店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192项A裁量阶次“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店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目前,该店铺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案例二
九江市某公司存在多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案
一、案例类型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二、案件名称
九江市某公司存在多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案。
三、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7日,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九江市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联锁;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进水压力和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报警值;液位监测报警装置、紧急排放阀、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配套的UPS应急电源损坏,不能使用。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项B档“有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39项A档“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九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案例三
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一、案例类型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二、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三、基本案情
2026年6月,湖口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外包单位某有限公司开具的动火作业票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未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从事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
四、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号A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口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某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到位。
来源:九江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