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抚州交警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老生常谈,但总有部分驾驶人屡教不改,一次酒驾被查仍不长记性,再次触碰法律红线。为纵深推进夏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强化酒驾醉驾严管高压态势,抚州公安交管部门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近日连续查处多起“二次酒驾”典型违法案例。现予以集中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一:
7月27日13时21分许,尧某某驾驶赣F2XXX5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抚州市龙溪镇432省道上姜村路段时,被抚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临川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后台核查发现,尧某某曾于2024年7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已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二:
7月14日13时19分许,饶某某驾驶编号F5XXX号三轮电动车,行驶在抚州市秋溪镇秋鸽段下阳村路段时,被抚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临川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后台核查发现,饶某某曾于2024年1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三:
7月7日13时05分许,华某某驾驶编号F4XXX号三轮电动车(经专业机构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途经抚州市秋溪镇梓溪邹家排楼村路段时,被抚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临川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2.4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时核查发现,华某某曾于2019年1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四:
2026年7月31日晚,南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在胜利西路开展夜查酒驾整治行动中,查获一男子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8mg/100ml。进一步核查发现,潘某不仅存在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且曾在2023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此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最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潘某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准驾车型不符等交通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处罚。

案例五:
7月31日23时30分许,乐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西环路开展夜查整治,杨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浙D0XXXX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的检测结果为50mg/100ml。进一步核查发现,杨某于2014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已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六:
8月2日晚22时许,乐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迎宾北大道设卡开展路检路查,张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F8XXXX的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的检测结果为65mg/100ml。进一步核查发现,张某于2020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交警提醒
“二次酒驾”没有时间间隔标准,只要有一次酒驾违法记录,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即构成“二次酒驾”,面临的将是行政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证的严厉后果。
请广大驾驶人牢记:法律面前没有“侥幸”,安全出行才是对家人和自己最大的负责。抚州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酒驾醉驾严查严管态势,全天候、全路段、全覆盖,守护群众平安出行路。
来源:综合各公安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