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纵深推进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持续发挥以案示警、以案促治作用,九江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批9起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濂溪区某红物业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电费案
案情介绍:2025年12月8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2021年4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以0.80元/度、1.00元/度的标准向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电费,高于国家电网0.72元/度的实际缴费标准,违规多收电费共计61.29万元。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全额退还违规多收款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2026年7月7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德安县某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电费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15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辖区某广场商户被违规加收电费。经查,2022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未按实际购电价格向终端用户据实收费,违规向172家入驻商户加价收取转供电费用,累计多收电费39.49万元。截至查处时,当事人已退还违规价款36.93万元,剩余2.56万元违法所得未退还。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2025年11月10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2.56万元,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浔阳区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电费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27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检查查实,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存在违规加价收费行为。其中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021年3月1日至2025年1月期间,分别向3家企业、1家企业按1.07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收费价格高于国家电网实际缴费标准,累计违规多收电费18.82万元。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全额退还全部违规款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2025年12月9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浔阳区某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水费案
案情介绍:2025年9月23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2023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当事人在浔阳区某小区代收水费过程中违规加价,以2.90元/吨的标准向小区业主收取水费,高于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2.59元/吨的实际供水价格,累计违规多收水费2.28万元。截至查处时,当事人已退还违规价款2.04万元,剩余0.24万元违法所得未退还。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2026年2月27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0.24万元,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九江某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0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濂溪区局对九江某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小区电梯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执行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人员现场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按期复查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026年7月30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九江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4日,浔阳区市场监管局对九江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小区电梯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执行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人员现场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按期复查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026年5月21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江西某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27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小区电梯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执行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人员现场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按期复查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026年8月4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开发区分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7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八里湖新区分局对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开发区分公司服务的小区电梯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执行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人员现场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按期复查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026年7月23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修水县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9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对修水县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小区电梯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执行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人员现场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按期复查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026年8月3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