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鹰潭日报
本报讯 (董凯 通讯员吴凯、甘兆扬)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6年2月,被告人朱某发现某小区内为修缮房屋搭建的钢管、脚手架未拆卸,遂计划盗窃出售获利。2月7日—28日,被告人朱某驾车先后五次在凌晨时分前往该小区将钢管拆除运走,随后销赃,累计获得赃款3480元。3月12日,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对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赔偿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