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市修订出台《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施行,原2019年暂行办法同步废止,从而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全流程管理。
记者了解到,《办法》一方面围绕日常资产管理,明确各单位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管理,落实资产领用交回、盘点对账等制度,杜绝账外资产,并同步强化房屋、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积极推进资产盘活,充分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市级公物仓推动资产共享共用,提升资产整体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在出租出借管理方面,优化使用审批程序,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从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下调整为300万元以下,并授权主管部门下放限额审批权限,全面提升审批效率;适当延长出租出借年限,明确一般不超过五年,确需超过五年的按程序报批;进一步明确简化评估流程,资产出租首次未成交的,第二次可以按照底价不低于评估价的90%重新公开挂牌。
此外,对于使用收入管理,明确了使用收入可据实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税费成本性支出后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切实提高市直单位盘活资产的积极性。《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补齐资产管理制度“短板”,实现存量资产盘活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双向发力,更好地推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精细化、规范化运行。(漆星明 洪观新闻记者 李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