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赣州市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积极创新执法监管模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平台开展执法检查,精准高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深化科技赋能执法成效,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1
安远县某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6日,赣州市安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矿产品采选。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厂区及弃土场开展巡查,发现该公司弃土场西北角存在异常堆体,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弃土场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将本应委外处理的污泥擅自倾倒在弃土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
三、启示意义
矿山区域范围广、地形复杂,靠传统的人工巡查存在监管盲区。无人机巡查实现了监管视角从平面向立体的转变,有效突破了地形条件制约,助力执法人员快速识别违法行为线索,为解决“进不去、看不见”的监管难题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
案例2
南康区某公司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9日,根据南康环保AI监管平台预警线索,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使用油性漆在底漆房进行喷涂,底漆房内存在油漆废渣,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现场VOCs浓度达557.2mg/m³。该公司底漆房配套废气治理设施采用“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但废气治理设施内无循环水,且未按设计要求足量填充活性炭。执法人员在南康环保AI监管平台调取后台数据发现,该公司2025年12月18日16时30分至19时50分在底漆房开展喷涂作业时,配套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状态为“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5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融合运用AI监管平台预警、智慧监测工况记录、便携式VOCs检测等多种技术手段,通过线上数据与线下检查情况双向印证,完整还原了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实现了从人工核查向智能监管的转变。
案例3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走航监测车开展巡查,发现某区域有机废气浓度异常,结合该区域内企业原材料及污染物特征综合研判,执法人员迅速锁定污染源头,并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注塑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生产工序未采取密闭措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管道存在断裂、破损,挥发性有机废气吸附治理装置内活性炭长期未更换。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5月2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三、启示意义
大气污染物扩散性强,仅凭执法人员感官判断难以快速锁定污染源。本案办理过程中依托走航监测车“边走边测、实时响应”功能,快速锁定排污单位,充分体现“人防+技防”联动监管成效,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的精准度。
案例4
宁都县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3日,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经排查发现,宁都县某公司属于畜禽养殖企业,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企业,但该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执法人员依托系统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数据信息比对分析,对排污单位进行实时动态化监管,弥补了传统现场检查频次有限、覆盖面不广的短板,减少了现场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显著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
供稿:赣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