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大江新闻-新法治报

漫画/刘晨阳
大江新闻讯 刘婷 童思 魏雨欣 新法治报记者王白如报道:在农村零散务工期间,雇员随雇主前往异地帮工不幸坠亡,雇主、房主、死者家属三方各执一词,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法律关系界定与各方责任比例划分。8月3日,记者从乐平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精准厘清雇佣劳务与义务帮工双重法律边界,明确过错赔偿与公平补偿的司法裁判尺度。
临时帮工酿悲剧
李某与王某夫妇、张某同为乐平市某村村民。张某常年在农村承接贴瓷砖等零散装修工程,2025年2月起,以每日200元薪酬雇请李某担任小工,负责拌灰等辅助工作,双方形成稳定的个人雇佣关系。
2025年3月,张某带着李某在村内一户人家贴瓷砖时,王某打来电话,请张某到王某新家三楼帮忙切割阳光棚瓦片。张某当即骑电动自行车前往王某家中。张某抵达后不久,李某擅自离开原施工场地,自行前往王某家,手持施工锤子,在三楼未封闭的阳台攀爬人字梯作业,不慎意外坠落身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各方先行调解,达成丧葬费用垫付协议,张某、王某各自出资3万元,作为人道主义救助款项用于死者丧葬事宜。
后续,李某的三名亲属将王某夫妇、张某一并诉至乐平市人民法院,诉请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次死亡事故70%的各项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义务帮工关系
张某辩称,其已明确要求李某在原地等候,李某私自前往王某夫妇家,属于个人自主行为,双方雇佣关系已临时中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夫妇则主张,其仅邀约张某一人前来帮忙切割,未邀请李某到场帮忙,且私人住宅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事实清晰,审理关键在于精准区分法律关系、界定各方过错责任。
“雇主对雇员的安全关照义务具有延续性,不会因临时前往他处帮工而即刻免除。”承办法官表示,在农村零散务工环境下,雇员主动跟随雇主前往作业场地,符合行业普遍习惯,不能直接认定为与雇佣完全割裂的私人行为。
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长期固定用工、按日计薪,李某接受张某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具备人身支配与经济依附的典型特征,双方形成有效的个人雇佣关系。
李某空手抵达王某夫妇家中,坠亡时手持施工锤子,足以证实其到场目的为传递工具、协助施工。王某夫妇作为实际受益者,未能举证证明其未知晓李某前来帮工,且未当场明确拒绝李某提供劳务,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义务帮工关系。同时,王某夫妇仅邀约张某一人无偿帮忙,全程未约定、结算任何报酬,属于邻里互助式无偿帮工,不构成承揽关系或雇佣关系。
雇员自担72.5%责任
在责任划分上,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李某作为常年从事建筑小工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空作业风险应有充分认知。其擅自脱离指定工作场所,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人字梯,主动将自身置于重大危险之中,存在根本性过错,应自行承担72.5%的主要责任。
王某夫妇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施工的实际受益者,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和风险提示义务。案涉三楼阳台未封闭且未设置任何防护设施,在李某爬人字梯传递工具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应当承担20%的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张某事前已经叮嘱李某在原地等候,事故场地不在其管控范围之内,对事故无直接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两人长期雇佣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李某跟随前往系出于雇员依附心理,损害结果与雇佣关系存在牵连,且张某长期从李某劳务中获取经营收益。据此,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张某承担7.5%的补偿责任。原告三人和被告张某、王某夫妇不服该判决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