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通报6起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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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通报6起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信丰之窗

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典型案例通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全县物业服务突出问题深化治理突击战工作,切实规范信丰物业服务市场及相关行业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通报第二期物业服务及相关领域突出问题典型案例,警示相关责任主体举一反三,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案例一:某小区保安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招用无证保安员上岗

(一)案件情况:信丰县公安局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某小区值班保安员无保安员证上岗工作。经依法查明,该小区值班的保安员系江西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江西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未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招聘,其所招用的谢某、曹某等多名保安员存在无证上岗情况,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信丰县公安局对江西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警告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某针织厂工业生产噪声污染扰民

(一)案件情况: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袁某某针织厂工业生产噪声严重扰民。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接获诉求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核查。经核查,信丰县袁某某针织厂一楼设置编织机12台,二楼设置缝盘机5台;二楼缝盘机每晚10时前停止运行,一楼编织机实行24小时自动化连续生产,无停机间歇,该厂周边均为居住小区,存在噪声扰民问题。

(二)处理结果: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后,袁某某针织厂负责人在一楼门窗张贴隔音棉、为生产机器加装减震垫,但降噪效果不佳,仍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后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与劝导,袁某某针织厂同意搬迁,目前已完成搬迁工作,噪音扰民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案例三:某小区业主违章搭建侵占小区公共空间

(一)案件情况:接小区物业反映,某小区业主李某某存在违章搭建侵占公共空间问题。经信丰县城市管理局现场核查,李某某在房屋室内装修施工期间,未履行任何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在公共平台违章搭建3处水泥墙体,严重侵占全体业主共有空间,破坏小区整体环境与城乡规划秩序,其行为违反《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信丰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李某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违章搭建设施、恢复公共平台原状。经执法人员持续跟进督促与普法劝导,当事人主动配合整改,在责令期限内自行拆除了全部3处违章搭建水泥墙体,将公共平台恢复至原貌。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确认,整改情况符合规范要求,公共空间侵占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案例四:电梯维保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双主体违法导致电梯带险运行

(一)案件情况:接到群众投诉,某小区电梯存在频繁卡顿、停运、困人等安全隐患,业主多次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问题均未得到彻底解决。经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现场核查、调取相关工作台账查明:涉事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修电梯关键部件,维保记录弄虚作假,维保作业流于形式;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主体责任,明知电梯故障频发却未开展隐患排查、未停用涉险设备,放任电梯长期带隐患运行,双方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一诉双查、双案同办”工作模式,对维保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两类责任主体分别立案查处。对某某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未全面排查故障电梯隐患、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某某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维保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共有场地经营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一)案件情况:根据群众投诉反映,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中存在“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问题。经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取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小区西侧公共停车场对外出租,用于第三方建设新能源充电桩并收取场地租赁费用,该笔经营收益未按规定纳入小区公共收益专用账户管理,也未向全体业主进行分配,存在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该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将违规侵占的场地租赁费移交小区公共收益,并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作出不良行为信用扣分处理。

案例六:某小区业主擅自占用物业用房开展经营使用

(一)案件情况: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处理小区物业信访投诉、开展小区共用部位专项检查过程中查实:某小区业主擅自拆除分隔楼板,将专有商铺与物业用房连通,长期占用物业用房开展经营使用,侵害全体业主共有权益。违反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丰县物业服务突出问题深化治理突击战

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6.8.3

来源:信丰县物业服务突出问题深化治理突击战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