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卫人口发〔2026〕11号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有关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2025年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民生实事转为常态化实施。为进一步细化优化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政策措施,持续减轻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费用负担,促进托育服务消费,综合考虑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我委制定了《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2025年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民生实事转为常态化实施。为进一步细化优化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政策措施,持续减轻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费用负担,促进托育服务消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减轻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费用负担,提高群众送托意愿。
(二)激发托育服务消费市场,提高托位使用率,促进全省托育服务量质双升。
二、实施内容
省内有意愿将3岁以下婴幼儿送托的家庭,其监护人可自愿免费申领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凭券到定点托育机构入托,减免相应费用。
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面值为200元/券,每名3岁以下婴幼儿每月限领1张,一经申领、立即生效,当月未使用即作废。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消费券面值,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此券仅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全日托使用。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定点托育机构。符合条件(见附件1)且自愿参加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的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定点托育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托育机构的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信息录入申领平台。其中,2025年度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定点托育机构如符合附件1条件,可自动继续纳入项目定点托育机构,无需重新申请。
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如定点托育机构不愿再参与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应提前一个季度书面报告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退出;如定点托育机构出现经营不善倒闭、劳资纠纷或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群众无法正常享受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告知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申领平台上进行退出处理。
(二)发放消费券。省卫生健康委将在每月上旬通过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平台,统一组织发放一定数额托育服务消费券。如消费券数量不足则追加发放,确保群众愿领尽领。
(三)领取消费券。省内3岁以下婴幼儿监护人通过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公众号(江西卫生健康)或赣服通平台“卫健专区”进入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平台,点击领取消费券,选择所属地市,填写相关信息(含婴幼儿姓名及身份证号、领券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信息),上传婴幼儿户口本内页照片,经系统信息自动校对核验成功后,领取托育消费券至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平台的个人中心。
婴幼儿监护人可在每季度首月1日至15日一键领取本季度托育服务消费券。
(四)使用消费券。已领取托育服务消费券的家庭,可从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平台公布的定点托育机构中选择合适的托育机构送托。婴幼儿监护人按规范程序与定点托育机构办理入托手续后,在托育服务消费券有效期内线下扫码抵扣相应面值的托育服务费用,使用托育服务消费券的婴幼儿必须是申领托育服务消费券的婴幼儿。
使用托育服务消费券的婴幼儿原则上当月在托时间应不少于当月法定工作日的一半(以当月实际法定工作日天数为准),低于此时间的不予核销托育服务消费券,也不折算费用返还。
如因个人或机构疏忽等原因导致当月未核销,但已满足托育服务消费券核销条件且已申请核销码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补核销。如果未申请核销码的,不予补码及补核销。
(五)核销消费券。定点托育机构应指定两名及以上人员,在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平台使用指定账号做好托育服务消费券接券、验券、核销等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登录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平台管理系统查看辖区内托育消费券领取、使用核销情况明细,审核比对核销情况,确保核销资金真实准确。
(六)核实结算。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结合申领平台相关信息,对本辖区托育服务消费券核销使用情况等进行现场核实统计,并及时与定点托育机构完成托育服务消费券资金结算核拨工作。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不定期抽查核实定点托育机构核销使用托育服务消费券情况。
四、资金保障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20〕91号)有关要求,托育服务消费券实际核销费用由省级与市县级财政按3:7分担,其中西部政策延伸县按4:6分担。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托育服务消费券发放项目办好办实,助力推进全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机构申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加强定点托育机构申报审核,督促托育机构(含幼儿园延伸办托)规范设置托班,其中幼儿园延伸办托须独立成班,未独立成班的,托育消费券不予核销,所需资金财政不予保障。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托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广泛开展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足额保障项目所需资金,及时做好资金预拨和结算核拨,减轻托育机构垫资压力。各定点托育机构要规范实施项目,严禁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发放的2026年度托育服务消费券,按照有利于群众的原则,参照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予以核销使用和费用结算。
附件 1
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定点托育机构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省内托育机构可自愿申请为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定点托育机构:
一、在本省辖区内注册登记,且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正式运营的托育机构;
二、托育服务费根据办托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财政补助等合理确定,不高于本县(市、区)普惠托育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违规办托行为、群体性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等。
四、已录入江西省托育服务系统,并及时动态更新系统信息。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延伸办托且独立成班,已书面报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符合上述二、三、四条件可自愿申请为江西省托育服务消费券项目定点托育机构。
附件 2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