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瓷都审判
陶瓷是“千年瓷都”江西景德镇的金字招牌,承载着消费者对景德镇陶瓷品质与信誉的信任。然而,在电商平台上,个别商家擅自标注他人字号,试图借他人商誉提升自身销量。这种行为损害的不仅是一家企业的商业利益,更是整座城市以“景德镇”之名为世界奉上好瓷的公信力。在申遗成功的今天,品牌标识的规范使用,已不仅关乎市场竞争秩序,更关乎世界文化遗产地以何种诚信姿态面对全球消费者。
01
案情回顾
原告景德镇陶瓷官方旗舰店公司授权景德镇市国信瓷立方陶瓷公司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景德镇官方旗舰店”,并在相应电商平台及高速收费站等进行广告推广。同时,原告还赞助多场全国性赛事,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丰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琢某旗舰店销售的陶瓷餐具页面标注“景德镇官方旗舰店”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均来源于景德镇,标注相关字样仅为表示来源地,不构成侵权。
02
法院审理
案件焦点在于“景德镇官方旗舰店”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市场知名度,并与原告直接关联,被告的行为是否会引发混淆。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景德镇官方旗舰店”作为景德镇陶瓷官方旗舰店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名称,其陶瓷产品销售在同行业占前列,且在淘宝、天猫平台检索“景德镇”即可直接跳转该网店,同时经过持续网络推广及户外广告等形式扩大知名度,“景德镇官方旗舰店”已在国内陶瓷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作为字号和网店名称已在陶瓷行业内能够与该公司形成对应关联关系,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丰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标注“景德镇官方旗舰店”字样宣传商品,一定程度上会让消费者误认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景德镇陶瓷官方旗舰店公司,构成混淆。丰某公司销售的陶瓷产品虽采购自景德镇,但该陶瓷产品本身并未带有“景德镇官方旗舰店”标识,相应标识属丰某公司自行在产品销售页面添加,消费者可通过销售页面的文字标识将产品来源与景德镇陶瓷官方旗舰店公司关联,而非通过其销售的陶瓷产品来关联出处,其标注“景德镇官方旗舰店”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景德镇”虽属于地级市名称,同时亦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表明产地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可使用“产地:景德镇”等类似标注,在产品销售页面标注“景德镇官方旗舰店”对应的并非产地,而是相应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因此丰某公司的行为也不属于合理使用。最终认定丰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20000元。
03
法官说法
陶瓷是景德镇立市之本。2026年7月25日,“景德镇手工瓷业遗存”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意味着“景德镇”三字所承载的已不仅是产业标识,更是一份全人类共同守护的文化承诺。确保陶瓷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好景德镇陶瓷声誉,影响全球访客对瓷都文化底蕴的直观感知。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论述“景德镇官方旗舰店”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字号及标识,厘清陶瓷市场商业行为中使用“景德镇”作为产地标注与作为字号、商标的区分及注意事项,从而更好让陶瓷市场有序、让陶瓷产品来源标注清晰。这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实回应,又是维护景德镇陶瓷声誉,更是司法服务申遗的主动担当。
下一步
景德镇法院将以司法之力,持续以知识产权审判为支点,护航瓷都品牌,守护陶瓷文脉,为申遗“后半篇文章”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