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筑牢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防线,从严抓实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警示震慑效应,督促辖区住建行业各参建主体深刻汲取教训、对标自查自纠、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化解各类施工安全风险,现公开曝光一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渝水区某排水单元管网改造二期(2标段)未提供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证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5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未提供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余市渝水区某排水管网改造工程四期(3标段)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立管安装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6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立管安装,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5.2.9条第2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仙女湖区某房建项目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12日,仙女湖区城乡建设交通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仙女湖区某房建项目建设单位新余某单位和施工单位新余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施工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事实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和第十五条规定,给予建设单位新余某单位处人民币叁拾玖万零玖佰玖拾贰元整(¥390992)罚款,对其项目负责人处壹万玖仟玖佰肆拾元整(¥1994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施工单位新余某公司作出处壹万壹仟元整(¥11000)罚款,对其项目负责人处壹仟壹佰元整(¥1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仙女湖区某项目涉嫌超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擅自施工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14日,仙女湖区城乡建设交通局移交问题线索至仙女湖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该问题线索反映施工单位新余某公司承建的项目高边坡超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擅自进行开挖施工。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事实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施工单位新余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罚款,对其项目负责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高新区某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外脚手架连墙件整层缺失
案情介绍:2026年1月28日,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对某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管理的工地外脚手架与主体连墙件被拆除且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连墙件整层缺失。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分宜县某新建项目物料提升机停靠装置失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2日,分宜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对分宜县某新建项目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停靠装置失效,设备安全防护功能缺失,无法保障施工人员作业安全,极易引发设备坠落、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依据《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分宜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依法对该责任单位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的行政处罚。
来源:“新余住建”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