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一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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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一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例

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例(第三期)

1.某某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松木高安市林业局根据群众举报,有人使用拖挂车违法运输松木。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核查,涉案车辆途经320国道高安路段时被现场查获。经查,宛某某驾驶半挂车,在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某货场装运湿地松原木34.81吨,货值15668.42元,拟运往安徽省东至县,宛某某在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擅自跨省调运松木,该行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之规定。经抽样检测,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高安市林业局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宛某某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余某滥伐松木案。2026年2月,武宁县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某山场存在非法砍伐林木情况。经查,2026年1月,当事人余某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作业机械、汽油锯等工具,擅自在船滩镇某山场采伐马尾松,采伐松木蓄积15.409立方米。余某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武宁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余某一年内,在原地补种三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罚款,合计人民币13868元。

3.丰城市某木竹经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案。丰城市林业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丰城市某木竹经营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查,丰城市某木竹经营有限公司在丰城市(松材线虫病疫区)辖区内,从事湿地松及其制品收购、加工、销售经营活动。经检测,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其行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地林业部门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于2026年6月26日前将收购、加工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4.宁都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林木案。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宁都县林业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30日前往宁都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收购的松原木5.087立方米未办理林业采伐手续,属于无合法来源松原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宁都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收购的松原木变卖款人民币2540元,并处非法收购松原木价值一倍罚款人民币2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