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严厉打击排污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震慑惩戒作用,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现发布2026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全市排污单位提高生态环保守法水平,守牢生态安全底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案例一:新余市某建材有限公司
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新余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该公司在炉窑废气排放口设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实施24小时实时监测,监测数据同步接入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控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全程在线监管。
【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3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托生态环境在线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超标情况,在此期间该企业将生产工况标记为“焖炉”状态。经执法人员核查烟气氧含量、烟温、流速数据不符合“焖炉”特征。
执法人员进一步开展现场突击检查,核对生产台账,调取厂区视频监控并调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上述标记“焖炉”时段内,该公司均持续生产、正常出砖,实际生产状态与标记“焖炉”自相矛盾。该公司为掩盖超标排放事实,通过在在线监控平台虚假标记“焖炉”状态,以此规避监管,属于以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自动监测设备是守护蓝天碧水的“电子天眼”,如实标记生产工况、准确上传监测数据,是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本案中,涉事企业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通过以虚假标记“焖炉”,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掩盖超标排污行为,反映其环保法治意识淡薄、守法经营理念缺失。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格监管、铁腕治污,对涉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倒逼企业严格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杜绝偷排污染物的侥幸心理,从严从实做好污染治理,切实保护蓝天碧水。
案例二:新余市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新余市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设有自动监测设备,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水污染物开展实时监测,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控系统联网。
【违法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随手拍”公众监督平台举报线索,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该公司平台数据存在异常低值,不符合该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2026年2月3日凌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但其废水外排口管道被人为堵塞,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口水槽内为自来水,导致COD、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并上传至生态环境在线监控平台。同时,该公司利用旁路管道将生产废水绕过自动监测设备排放。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以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保障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杜绝私设暗管旁路排污,是涉水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必须严守的法律底线。本案企业规避监管,故意采取换清水、堵管道、设旁路等多种手段违法排污,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恶劣,应予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深化数智化监管,依托非现场执法精准锁定线索,结合现场核查固定完整证据链条,实施严格监管、精准治污,全力守护碧水蓝天。
来源:新余市融媒体中心综合新余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