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公布6起危险化学品领域典型案例:信丰一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罚两万元

赣州公布6起危险化学品领域典型案例:信丰一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罚两万元

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危险化学品领域典型案例,坚持“曝光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警示一批”,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案例一

信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信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明查暗访时发现该公司将二期丙类车间当做仓库使用,储存其他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并做危货运输公司中转库,与设计不符。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该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C档的规定,由信丰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消除隐患并处以人民币肆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条A档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大余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大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赣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固化剂 T21579(9kg/桶)583桶、米兰至臻PU清味开放清面漆PZM5910H(18kg/桶)93桶等油漆)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寻乌县某运输部非法储存柴油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接群众举报线索,寻乌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时发现,寻乌县某运输部在黄坳村城南公馆1号楼旁非法储存有桶装柴油13桶(塑料桶,每桶约230升)。经调查核实,该运输部未向相关部门报备审批,私自储存柴油,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设置专门的储存仓库。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1项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陆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石城某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接群众举报线索,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在石城县横江某加油站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有2名工作人员穿拖鞋正在加注汽油。经调查取证,该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防静电鞋。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55序号A阶次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瑞金市某加油站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接群众举报线索,瑞金市应急管理局对瑞金市某加油站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作为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单位,在将钻井作业发包给施工方后,未按要求与施工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现场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信丰县某加油站违规往塑料桶加注柴油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信丰县应急管理局对信丰县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加油员朱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直接用加油枪向绝缘性容器(塑料桶)内加注柴油40升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的要求,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条A档的规定,依法对该加油站处以罚款壹万壹仟元,并对主要负责人朱冬林处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危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