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公布5起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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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公布5起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典型案例

我市持续深入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将2026年宜春市第一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古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文化旅游未经许可经营 营业部脱管经营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宜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举报,反映游客在宜春某旅行社某营业部负责人古某处报名景德镇两日游,因购物退货产生纠纷。执法人员在处置投诉过程中,发现该旅游活动涉嫌未签订旅游合同。

2026年1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营业部负责人古某分别开展调查询问。经查,涉案2025年12月19日至20日的景德镇2日游,系古某个人擅自组织:因担心低价购物团无法通过总社审批,古某未通过旅行社管理系统提交合同申请,也未向总社报备行程,全部招徕、采购、收支均由其个人操作,资金未纳入公司账户,完全脱离所属旅行社监管。

2026年2月24日,该局以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正式立案。经查实,本次活动共招徕游客53人,收取49名游客每人99元参团费,另收取地接社江西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按每人70元标准支付的购物人头费,合计收入8561元;扣除大巴包车费、游客保险、业务员提成等成本共计7125元,核算违法所得1436元。案发后,古某主动配合为游客办理所购商品全额退货退款,游客对纠纷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二、处理结果

2026年5月,宜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古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36元,并处罚款10000元。

三、案件解析

案情分析:随着下沉市场旅游需求增长,旅行社营业部、服务网点成为游客招徕的重要末端载体,同时也出现部分网点负责人脱离总社监管、私自“飞单”组团的违规乱象。此类行为普遍伴随不签合同、资金体外循环、低价绑定购物等特征,脱离旅游行业监管体系,游客人身安全与消费权益缺乏正规保障,极易引发纠纷,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本案起源于普通消费投诉,执法人员未局限于纠纷调解,而是从“未签订旅游合同”的异常线索深挖扩线,查实个人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完整违法事实,实现了从“投诉化解”到“违法查办”的延伸,有效排查了旅游市场隐形违法风险。

法律适用:本案核心在于准确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古某虽为正规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但涉案旅游活动从决策招徕、合同签订到资金结算、行程采购,全流程均脱离所属旅行社管理体系,属于其以自然人身份独立实施的经营行为,且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构成自然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设立旅行社须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裁量阶段,综合考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首次违法且家庭存在实际困难等从轻情节,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124项“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较轻”裁量标准从轻处罚。因本案违法主体为自然人,不适用单位违法的双罚条款,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示范点:一是线索深挖机制可复制。本案坚持“投诉核查与违法排查同步推进”,从常规消费投诉中捕捉违法线索,做到凡举报必核查、凡违法必查处,提升了旅游市场违法行为发现率与震慑力。二是主体定性精准严谨。围绕经营决策权、资金归属、管理隶属关系三大标准,严格区分单位行为与从业人员个人行为,精准锁定自然人违法主体,为同类营业部“飞单”案件定性提供了参照。三是执法兼顾力度与温度。在严格依法认定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合理考量认错态度、违法情节与实际困难行使裁量权,既维护了监管权威性,也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导向。四是行业警示作用突出。本案暴露出旅行社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漏洞,既对从业人员私自组团形成警示,也倒逼旅行社完善内部管控,对规范旅游市场末端经营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案例二

某国际旅行社(江西)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旅游相关文件、资料案

关键词:文化旅游未妥善保存旅游相关文件、资料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3日,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光街办剑邑大道733号的某国际旅行社(江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旅游合同库中查询了该公司近两年上传的旅游合同,显示有名为“大觉山2日游”的旅游合同,编号为:ECJX250724KCUOD8,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内容包括旅游行程单、人员名单。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提供此次旅游业务的收款凭证,其无法提供。

二、处理结果

2026年5月11日,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三、案件解析

案情分析:2026年4月3日,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国际旅行社(江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组织“大觉山2日游”并上传了旅游合同,但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次旅游业务的收款凭证。4月13日,法定代表人欧阳XX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因其疏忽大意以及对保管旅游业务相关文件重要性认识不够,在清理杂物时丢失了去大觉山的旅游收款凭证。经查,当事人未泄露游客信息,该旅游业务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无违法所得。本案事实清楚,当事人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较轻。

法律适用:当事人未妥善保存旅游相关文件、资料,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结合案情分析,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首次发生该违法行为,也未泄露游客信息,造成社会危害小,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当事人未泄露游客信息,该旅游业务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故无违法所得。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50项的规定,本案按裁量程度为“较轻”,对应裁量标准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给予处罚。

示范点:当前旅游市场部分中小旅行社重业务拓展、轻内部管理,合同签署后相关财务凭证保存意识淡薄,既影响行业监管效能,也给游客维权和执法追溯带来障碍。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线上数据核查,同时注重线下实物凭证的现场检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精准发现违法事实,体现了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执法方式的有效融合。该案的查处有效警示旅行社在开展业务的同时切实履行资料保存义务,提升依法依规经营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因资料缺失引发的游客权益保障风险,维护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案例三

某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关键词:文化旅游未亮证经营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日,宜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旅游市场常态化巡查,对辖区某旅行社门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勘验发现,该门店正常开展旅游线路销售、游客报名咨询等经营活动,店内仅悬挂营业执照,未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同步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拍摄门店经营现状、证件存放位置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依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6月3日对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开展调查询问并立案,经核实,该旅行社已合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因其他业务办理需要,许可证未在门店内悬挂,也未在门店张贴公告。未亮证属于初次违法,未引发游客投诉、未造成市场危害后果,收到责令整改通知当日即将许可证悬挂至门店醒目位置。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旅行社已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悬挂至显要位置。7月3日本案结案。

二、处理结果

2026年7月2日,宜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该旅行社充分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主动落实整改措施。

三、案件解析

案情分析:近年来,文旅市场持续回暖,旅行社行业经营活力不断增强,但部分市场主体合规意识仍较为薄弱。部分旅行社经营者片面认为取得经营许可即可正常经营,将经营资质公示视为形式化工作,忽视门店亮证公示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同时,旅行社门店人员流动性大、岗位更换频繁,企业内部未建立常态化合规自查机制,重经营销售、轻规范管理现象普遍存在。此外,日常执法监管多聚焦无证经营、不合理低价游、强制购物等显性重大违法行为,对持证未亮证等轻微程序性违法宣讲、巡查、提醒频次不足,行业微小合规短板长期存在,导致此类轻微违法行为偶有发生。通过查办本案,将经营场所资质公示纳入常态化检查必查项,完善旅游门店标准化检查清单,实现旅游市场“大小风险同步管控”,堵塞监管漏洞。

法律适用:该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宜春市文广旅行业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宜文广旅局〔2026〕4号)中宜春市文广旅行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3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2)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示范点: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理念,是优化文旅营商环境、落实轻微免罚制度的典型实践。以往执法工作重点打击重大违法乱象,容易忽视程序性、轻微性合规瑕疵。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部门坚持教育优先、处罚兜底原则,不“一刀切”处罚,对企业初次、轻微、可纠正的违法行为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既指出企业经营漏洞、压实主体责任,又最大限度减少对小微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通过“整改+普法+告诫”柔性执法模式,既纠正了行业普遍存在的“重办证、轻公示”细微违法问题,补齐日常监管盲区,又有效传递了执法温度,避免因轻微程序瑕疵增加企业经营负担。同时以该案为示范,引导辖区旅行社树立“细节合规、全面合规”理念,实现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监管有精度,有效维护平稳有序、宽松规范的文旅市场营商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营商环境保护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钟某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关键词:无证导游 文化旅游 黑导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5日,铜鼓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秋收起义铜鼓纪念馆检查,发现一旅行团导游钟某某未佩戴导游证,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电子导游证、实体导游证,钟某某均无法提供。经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核查,未查询到钟某某具备导游资质。初步认定钟某某涉嫌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5月8日,该局立案调查。经查,铜鼓县某旅行社从高安市承接了65名游客“铜鼓县一日游”旅游活动后,旅行社明知钟某某未获得导游执业资格、无导游证,因旅行社挂靠持证导游紧缺,仍以300元/天(共一天)的标准委派钟某某为该团地接导游,从事全程带团、景点讲解、行程管理等工作。当事人对无证从事导游活动、旅行社违规委派事实予以认可。

二、处理结果

2026年6月30日,铜鼓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钟某某违法所得300元、并罚款1000元;对铜鼓县某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活动的行为另案处理。

三、案件解析

案情分析:近年来,随着各地文旅火爆出圈,文旅行业不断发展,导游无证执业、违规带团的违法行为也层出不穷,不仅扰乱正常旅游从业准入秩序,也极易因为从业人员缺乏专业应急能力,损害游客人身与财产安全。加强对无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查处,是净化旅游市场、筑牢出行安全底线的关键举措。本案中,钟某某未经过文旅法律法规、景区规范讲解、游客应急处置等系统培训,极易出现讲解内容不规范、擅自变更行程、诱导消费等问题;且无导游职业责任保险,若游客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维权缺少保障渠道。今年是打击导游乱象和强制消费年,打击这一行为,可有力消灭“黑导”“黑社”的滋生土壤。

法律适用:钟某某在未取得导游执业资质的前提下,有偿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开展导游带团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悔过情节较好。可参考《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32项:“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中“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800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情形,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000元并予以公告的处罚决定。

示范点: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理念,是优化文旅营商环境、落实轻微免罚制度的典型实践。以往执法工作重点打击重大违法乱象,容易忽视程序性、轻微性合规瑕疵。本案中,执法部门完整调取行程单据、服务约定凭证,固定当事人违法获利、无证执业的关键证据,依托省内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违法次数、危害后果合理选用从轻处罚档位,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尺度得当。一方面对违法从业人员形成有力惩戒,追缴全部违法收入,公示违法记录形成长效约束;另一方面也为同类无证导游案件办理提供了规范参照,以此引导旅游从业者自觉持证上岗、旅行社严格核验用工资质,稳步维护县域规范有序的旅游营商环境。

案例五

某旅游从业人员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文化旅游 未经许可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3日,万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在调查其他旅游案件时,对某旅行社服务网点进行现场检查时,该网点负责人龙某现场无法提供旅游合同。执法人员对龙某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时,龙某提供的旅游合同仅有部分旅游者的签名,万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初步认定设立社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遂对设立社正式立案调查。随着调查深入,执法人员对龙某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时,案情出现关键转折。龙某供述,其此前向执法人员提供的合同,实为以前受总社委托与旅游者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后剩余的空白合同文本。龙某利用工作便利将上述剩余合同私自留存,并在本次组团过程中,未经总社授权,擅自以个人名义使用该空白合同与游客签约。

二、处理结果

本案在调查期间,龙某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两条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线索,经核查,其中一条线索查证属实,相关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经局机关集体讨论,2026年5月29日,万载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对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案情分析:近年来,群众旅游需求旺盛,旅游市场日益繁荣。部分旅行社网点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自身行业身份便利,规避企业正规经营流程,私下以个人名义设计旅游线路、招徕组织游客开展营利性旅游活动。此类个人私自组团行为隐蔽性较强,游离于行业监管之外,缺少正规旅游合同、安全保障、风险赔付机制,极易产生游客纠纷、安全事故等问题,扰乱正规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本案中龙某身为旅行社服务网点工作人员,超越网点法定经营范围,独立完成招徕、组织游客全程旅游服务,是旅游市场典型的个人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获许可不得从事旅行社包价旅游经营活动。龙某实施线路设计、招徕、组织接待游客等完整旅行社经营行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同时旅行社服务网点仅可开展旅游咨询、游客招徕工作,无权独立组团、签订旅游合同,龙某行为超出网点法定权限。

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龙某主动提供违法线索且一条查证属实,具备立功情节,执法机关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作出 4000 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示范点:旅行社从业人员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隐蔽性强,办案中,突破仅凭员工身份认定经营主体的固化思维,通过核查资金流向、合同签订等关键证据,清晰界分个人私自组团与企业正规业务,从而精准锁定违法个人,为同类无证经营案件的主体认定提供了参考。同时,本案确立了以旅游合同为抓手的巡查模式,将合同检查作为日常监管重点,从无合同线索深挖无证经营隐患,优化了市场排查路径。案件进一步划定了旅行社网点的经营边界,明确其仅限于咨询、招徕业务,禁止个人私自组团营利;在处罚裁量上,规范了立功减轻处罚的适用标准,做到刚柔并济,并同步开展行业警示与普法教育。

来源:宜春文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