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警示。希望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须引以为戒,严守法律法规,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气瓶检验结果案
2025年11月25日,新余市气瓶质量追溯系统检测到当事人于2025年11月7日对1只未经检验的二氧化碳气瓶进行了充装,充装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11时22分,查询系统显示该气瓶状态由“未检验”变更为“正常”,检验信息存在人为修改痕迹,修改单位为当事人,修改时间为2025年11月8日16时36分。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份因检测人员不足已经暂停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经营活动。但仍利用自身权限违规修改检验信息,为上述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2月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虚假检验结果使不合格气瓶“带病”流入市场,埋下泄漏、爆炸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侵蚀气瓶安全追溯体系的公信力,扰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秩序。本案的查办有效打击了检验检测环节的数据造假行为,有力震慑了行业内的不法机构,警示从业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操守。
案例二: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石油液化气供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6年3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2026年1月1日至3月6日期间,实际充装液化石油气瓶共计30144只,但仅对其中21546只进行了充后复查,其余8598只未按规定实施充后复检,且未作相应记录。检查后,当事人于2026年3月31日提供了8598只液化石油气瓶的充后复检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5月1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检即充、充后不查,致使隐患气瓶“带病”流入终端,极易引发泄漏、爆炸等事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记录缺失导致问题气瓶无法溯源追责,一旦发生事故难以倒查,严重削弱气瓶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性。本案的查办精准打中了充装环节长期存在的“重效率轻安全”管理短板,警示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切实履行检查记录义务。
案例三: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6年3月2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使用的2台起重机械存在超期未检问题。经查,上述2台起重机械自2022年6月投入使用以来,已超过2年法定检验周期未检验。检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整改,于2026年4月20日完成整改,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6年5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极易引发重物坠落、倾覆、碰撞等安全事故,直接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周边财产安全。此案查办,有力打击了使用环节的违法侥幸心理,督促使用单位严格履行定期申报检验的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设备台账和日常检查制度,切实消除管理盲区。
案例四: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2025年8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使用的8台曳引驱动电梯已超期未检。经查,上述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7月,检查时已超期未检。检查后,当事人于2025年8月22日完成整改,经定期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12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直接关系居民出行安全,查办该案,及时消除了超期未检电梯运行带来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力震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物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守护群众乘梯安全。
案例五: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6年4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维护保养的1台自动扶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保养。经查,当事人在对该自动扶梯进行维保作业时,梳齿板梳齿存在断裂情况,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半月维护保养项目第13项“梳齿板完好无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啮合正常”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该台电梯维保费用为300元/月,据此计算违法所得为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6月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维保单位未按技术规范修复梳齿板断裂隐患,可能导致梳齿板与踏板啮合异常,引发异物卷入、梯级变形甚至人员跌倒、夹伤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群众出行安全。案件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警示维保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安全技术规范逐项落实保养项目,倒逼维保企业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案例六: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生产PE管道案
2025年6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PE管道执行的检验标准为已作废的《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GB/T 15558.1-2015),该标准已于2024年6月1日废止,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7月2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PE 管道多用于燃气、供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不依法依规开展检验,隐患无法及时排查,极易发生泄漏、爆管,燃气管道泄漏甚至引发爆炸火灾,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消除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有力震慑同类违法主体,倒逼企业牢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守护民生安全与社会稳定。
案例七: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6年2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1台叉车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过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经查,上述叉车于2026年投入使用。检查发现后,当事人已立即停止使用,并于2026年3月10日提交了整改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2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检验的叉车存在各类隐性故障,作业过程中极易发生侧翻、碰撞、货物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该案,能够倒逼自觉履行定期检验义务,有效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