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渝水发布
为切实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监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各方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压实责任,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建筑施工领域
案例1:某公司年产12万吨冷轧钢带厂房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案情简介:2026年5月13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某公司年产12万吨冷轧钢带厂房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区未设置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目监理单位处人民币罚款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智慧粮油储备建设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案情简介:2026年3月8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智慧粮油储备库建设项目,高大模板支撑技术交底人员不全、未提供高大模板浇筑前的验收资料,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款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项目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该项目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项目负责人黄某0.5万元罚款,项目总监王某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某排水单元管网改造项目未提供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证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5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排水单元管网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未提供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4:某污水处理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未提供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证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7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污水处理提升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未提供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某排水单元管网改造项目未提供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证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8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排水单元管网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未提供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某排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立管安装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6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排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进行立管安装,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9条第2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在建项目企业要常态化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并及时闭环整改,实现隐患动态清零;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排查施工现场危大工程、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管控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整治不按设计及方案施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监理单位履职不力、“监而不理”等行为,从源头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城镇燃气领域
案例7:付某、敖某二人非法经营燃气
案情简介:2026年1月23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乡镇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渝水区水北镇村民付某、敖某二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从樟树市某液化气站购买1700余瓶罐装液化石油气加价销售给渝水区用户,涉案金额17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跨区域经营燃气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2万元,并对付某、敖某二人处以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的危害主要有:一是气瓶可能存在超期未检现象,气源质量和运输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二是企业对燃气用户统一配送、入户随瓶安检存在监管盲区,无法对用户燃气设施和使用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燃气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和整改。通过严厉打击“黑气瓶”,无证跨区域经营行为对非法经营者形成强力震慑,强化燃气全链条整治,保障群众用气安全。
来源: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