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出台 8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出台 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建字〔2026〕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新余市水利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开主体

城市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城市供水、城镇燃气各类经营企业或公司化运营单位(含水厂、供水公司、水务集团、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承担城市供水、城镇燃气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含供水服务中心、燃气服务中心、水务事务中心等);其他依法承担供水、供气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二、公开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收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概况,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用气等办事服务信息,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公开方式

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四、公开途径

(一)多形式公开。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同时辅以公告牌(栏)、电子信息屏、资料索取点、便民服务点、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将有关信息及时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二)紧急情况公开。发生停水、停气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平台公开。

(三)设置咨询窗口。应当通过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站互动交流平台、现场咨询等方式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并注重与本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融合,实现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

五、公开时限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基础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服务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详见附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

六、申诉及其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主管部门申诉。申诉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进行申诉。申诉内容应包括: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被申诉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及其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和依据,申诉需求、理由和反馈方式,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受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收到申诉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主管部门需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反馈给申诉人和被申诉企事业单位。被申诉企事业单位应在收到申诉调查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被申诉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二)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拟公开信息的梳理、收集、审核、报备、录入、发布等工作,并常态化更新运维。

(三)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加强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得公开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对有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要按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要长效做好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贯穿于日常工作全过程,切实解决与社会和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四)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细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供水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清单

2.供气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清单